【案情简介】:
陈女士是河南省济源市某村村民,1998年,陈女士一家与村委会签署了《坡地承包开发经营合同》,承包土地70余亩,承包期限为30年。从1998年至2008年,通过陈女士全家老小十余年来发扬“愚公”精神,投入几十万的资金,在承包地建了三间瓦房、打了一口深水机井,修了130米的水渠,还埋好了几百米的地埋线。功夫不负有心人,承包地终于可以旱涝保收,一家人也憧憬着小康的未来将不再那么遥远,陈女士脸露的欣慰和喜悦溢于言表。陈女士的丈夫也被当地人誉为“当代活愚公”,此美名一直被当地村民口口相传。
然而,随着城市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地处济源市郊的某村,由于地理位置优越,被济源市***规划为发展产业集聚区,***大力招商引资上项目,引进的企业租赁某村250余亩集体土地建厂,其中就有陈女士家开垦的几十亩高产耕地,至此,陈女士一家想通过勤劳致富的梦想被彻底摧毁了! 陈女士家的土地被强行占用建设企业,但没有给予任何补偿,陈女士一家人从此走上了的道路。多年的母女两个被数次,但补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陈女士决定拿起***维护自己的权益,经过多方了解,找到北京知名***律师李吏民代理其依***。
【办案过程】
李吏民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热情接待了陈女士母女,认真听取陈女士的陈述,查看了相关材料,决定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随时召开团队案件分析会,制定了详细的***计划。
一、通过公开***信息,了解情况。
李吏民律师团队为了了解的相关情况,指导当事人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济源市国土局、河南省等部门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以了解的合法性。
二、针对建设用地批复,依法申请复议。
通过申请公开***信息,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公开了《济源市关于五龙口镇2013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其以此批复作为相关企业占地的合法性。李吏民律师团队对该批复认真分析,认为该批复超越法定职权,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该批复严重***,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于是,及时指导当事人向河南省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建设用地批复。
三、济源***自行纠错,撤销建设用地批复。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济源市慑于***的威严,认识到其作出的建设用地批复严重***,于2014年12月18日自行撤销了该建设用地批复,当事人向河南省***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至此,为当事人的***取得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
【律师说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准。
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的设区的市、自治州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第四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之规定,只有设区的市才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批准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济源市并非设区的市,其也非五龙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因此,其批复五龙口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超越法定职权。
附:关于本案例的行政批复
行政***行政***
【案件前言】
安置返回地,是统一安置房建设的土地,一般属于国有土地。之所以需要对安置返回地尤其的重视,是因为昂地安置返回地不仅关系着被人的日常生活和心理建设,更重要的是,安置返回地对城乡的整体规划和建设起着相当 重要的作用。所以有关的土地管理部门一定要妥善处理有关安置返回地的事项!北京***律师事务所
【案件背景】
陈女士等12人是浙江省某县某村村民,行政***在线咨询,某县某小区1-6幢建设用地是某村在后的安置返回地,2004年以后包括陈女士等12人在内的某村村民作为申请人获得用地审批。但在意料之外的是,之后,陈女士等12人发现开发商张某与某村村委会以***劳务费形式骗取村民骗取批准某小区1-6幢返回地指标进行安置。北京行政律师事务所?
【京坤支招】
陈女士等12人在遭遇***用地的行为后,决定依***,上京聘请***律师来为其捍卫合法利益,于是乎,陈女士等人找到了北京***律师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陈女士等人的是律师李吏民律师,听闻陈女士等人的陈述,在谨慎分析案情始末后,李吏民律师决定接受陈女士等人的委托,共同***!北京行律师事务所
【办案过程】
办案辑:提出对***行为进行查处,怎知竟得“无须”二字!
2013年4月9日,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包括陈女士等12人在内的56为村民向某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要求对某小区1-6幢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答复,仅以涉案用地处置经该村村民决议并已取得审批为由即认定陈女士等12人反映的某村村委开发商骗取批准某小区1-6幢返回地指标进行安置等问题与事实不符,竞作出无需查处的决定。北京行政律师事务所
办案第二辑:提起***,竟被驳回***请求!
包括陈女士等12人在内的村民收到县国土资源局无须查处该答复后,并没有气馁,于是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向浙江省某县人民提起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只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有职权与职责进行查处。办案所涉某村返回地的占用,已经获得了主管部门的用地审批。拘束于该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该地块的占用不够成***。且陈女士等12人举报的***行为不存在,县国土资源局对陈女士等12人要求查处***用地的申请无须查处,并已作出书面答复,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形。据此作出浙(2014)第46号行政,驳回陈女士等12人的***请求。北京行律师事务所
办案第三辑:毅然上诉,终或决胜!
至此,陈女士等12人陷入了两难境地,继续上诉,怕仍然得不到有力;可就此放弃有心有不甘,李吏民律师看出了陈女士的,于是告诉他们:“只有败下阵的,没有讨不回的公道!”。在李吏民律师的鼓励下陈女士等人因不服浙江省某县人民(2014)第46号行政,向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责令某县国土资源局对张某等骗取审批、占用土地行为履行查处职责。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2014年5月9日受理。
在二审中,陈女士等12人诉称,某村村委会在民事***中自认涉案土地是借用陈女士等12人的名义获取用地审批,后以承包协议的方式主张由张某进行建设并对外出售房屋,导致经批准的用地主体与实际不一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用土地”的情形,某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予以查处。北京的***律师事务所
在二审中。某县国土资源局辩称:1、涉案用地已经获得批准,陈女士等12人主张以欺骗手段骗取审批,属于该用地批准行为合法性问题,应当另行救济。2、在用地批准行为未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的情况下,陈女士等12人举报的骗取审批或占地行为不存在,且某县国土资源局收到陈女士等12人查处申请后已经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律师事务所
李吏民律师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是陈女士等12人举报的骗取审批或占地行为是否存在,某县国土资源局是否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综合双方当事人意见,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认为:《土地***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土地***、***的事实(三)依照土地***、***的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四)属本部门关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因该用地系某村安置返回地,在陈女士等12人自认其未提出用地审批申请,且所在村亦未将该用地指标分配其享有的悄况下,某县国土资源局即根据以陈女士等12人名义上报的申报材料,以村民个人建房形式将涉案安置返回地批准在陈女士等12人名下,是否存在他人借用或冒用陈女士等12人名义上报用地申请并获取用地审批、占地近行商品房建设、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规定的“采取欺骗手段批准,占用土地”的情形、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撤销涉案用地审批等,某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予以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显然,某县国土资源局不符合上述***规定,濮阳行政***,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审驳回上诉人的***请求不当。北京***律师事务所
据此,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款、第六十条第二段的规定,撤销浙江省某县人民行政并责令某县国土资源局对举报事项予以并作出处理。
【结果】
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行政,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某县人民(2014)第46号行政。二、责令某县国土资源局于本生效后60日内对陈女士等12人举报的有关张某等骗取用地审批,占用土地的申请予以并作出处理。
附: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行政书
【入选理由】
类案件进行到***后就是补偿问题,而这一部分恰好为重中之重。补偿事宜的进行衡量着之前一系列***程序的意义,在本案中对于补偿方案的***可谓是几经波折,首先是为时一年,在区、中院、高院辗转的抗诉,其次是对于补偿安置方案提起的***的进行。虽然过程艰辛,但是意义重大,为之后遇到类似困难的被人提供了很好的范例,非常值得借鉴与学习。
【案件背景】
孙先生等几十名村民居住于河南省某市近郊的几个村庄内,从2009年起***对他们的村庄进行征收开发,但他们没有就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事宜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一致。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咨询了多家***律所后,***终委托了北京***律师李吏民律师为其***。李吏民律师接受委托后,带领其团队研究整理了办案思路,制定了详细的***方案,***程序有条不紊的展开。
李律师决定首先指导当事人向当地***申请一系列***信息公开。而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在知悉了所涉土地的规划材料、公告等文件,并提起了相关***程序的同时,得知了某市A区于2013年4月6向迁村并居回迁工作指挥部、新城***作出某某政文[2013]X号《关于印发lt;某家寨迁村并居项目村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gt;的通知》。北京律师
【办案过程】
辑:补偿方案不合常规,京坤律师明智***
因信息公开得知补偿安置方案后,行政律师***咨询,李律师仔细研究了该份方案,发现其中涉及补偿安置方式与结算、***责任、安置方式相关问题及附则等部分,但是无论哪一部分都没有通知包括孙先生在内的广大的被征收人,没有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而征收补偿方案本身亦存在不合理之处。可谓是程序、实体均***,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李律师随即协助当事人向某市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市***忽视了区***补偿安置方案中的问题,作出某政复决(2013)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错误的维持了该征收补偿方案。
李律师遂指导孙先生等37人向某市中级人院提起***,某市中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进行了受理,但在审理前于2014年1月25日作出了(2014)某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指令A区人院管辖本案。原因是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土地位于A区的某村,管辖后方便当事人***。中院这样无厘头的缘由也让李律师吃了一惊,无论为当事人提供何种方便都应该在***规定的限度内,而不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之名跨越***明确的界限。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第二辑:风雨抗诉路,一年漫长、胜利唱响
李律师认为某市中级作出(2014)某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将该案管辖权下移至某区人院没有事实根据和***依据,行政***律师-,便向某市人民申请监督,在申请监督过程中,李律师认为:
首先,该裁定完全违反了《人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简称《规定》)条规定的级别管辖,该案应当由中级人院直接审理。该《规定》的精神是为了行政案件不受行政***干扰、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明确规定中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其次,某市中院的裁定没有指出由基层审理的理由,违反了《人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lt;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gt;通知》规定的文书内容,本案由于涉及到当事人重大财产利益且争议较大,没有任何理由可以由基层审理本案。
再次,本案如由A区审理,根本不可能得到公正审理。就本案而言,某区公检法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某区***会严重干扰的审判工作,当事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某区不具有中立地位,不能公正审理案件。
随后某市接受了当事人的抗诉申请,经过审查认为孙先生等人的抗诉申请理由成立遂提请河南省人民向河南省人院进行抗诉。河南省人民作出豫检民(行)监【2014】4100000000X号行政抗诉书向河南省人院抗诉,河南省人院作出(2014)豫法行抗字第XX号裁定,指令某市中院对管辖权下移裁定进行再审。
2015年3月31日某市中院作出了(2015)某行辖字第X号行政裁定,该案由某市中院管辖,由其作为一审进行审理。
至此,历时一年有余的抗诉,***终尘埃落定,管辖权回归,使本案得到更别审判得到保障,也为本案限度地公正审理奠定了基础。
第三辑:针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正式审理,逐渐光明
中院在受理后,于2015年5月21日、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京坤律师提出,根据得知在2010年河南省便作出了《河南省关于某市实施2010年度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在此基础上,某市A区作出了上述的补偿安置方案。但是京坤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A区所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并未经过村民讨论通过并进行张贴公告、征求意见,应当予以撤销。
没想到区***为了证明该份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分别提交了某新区“两改一建”及迁村并居建设***小组办公室向某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的《关于某家寨迁村并居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的函》、某家寨迁村并居回迁工作指挥部通过会议形成的社会稳定风险稳定评估自查报告以及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某家寨迁村并居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的意见》,并提供了房屋搬迁公告、房屋征收公告等文件。显而易见的是,这些文件全部都是在补偿安置方案下发后作出的,没有任何的证明力。
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规定,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以书面形式公告。被农村集体经济***、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本案中,被告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补偿安置方案经过村民讨论通过并进行张贴公告、征求意见的证据,被告庭审中提供的证据除河南省的批复之外,均系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后形成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
某市中级人院认为被诉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应当予以撤销。但是涉案项目土地已被征用,大部分村民已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撤销后会给***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遂:确认某市某区2013年4月6日作出的某某政文[2013]X号《关于印发lt;某家寨迁村并居项目村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gt;的通知》***。北京***律师
第四辑:追求实质胜利,京坤律师再上诉
虽然中院已确认上述补偿安置方案,但是孙先生等人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在中院审理案件时,李律师就明确提出,该份补偿安置方案中并没有载明四至范围。在此前提下,首先并不能够证明该补偿安置方案是依据《河南省关于某市实施2010年度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所作,其次亦不能够证明孙先生等人的土地和房屋属于征收范围。且不说孙先生的房屋,而就补偿安置方案没有文件依据这一项就足见其***程度。
为更好的保障孙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已签补偿协议的其他村民考虑,李律师认为这个正义必须要维护到底。便在没有得到实质性胜利的情况下,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依法改判为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二审过程中自知理亏的区***并没有提出新的辩解或意见,还是之前明显站不住脚的说辞。李律师认为,根据行政***证据规则的规定,区***没有在法定举证期间内提交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的,应视为没有证据。区***无法证明补偿安置方案对孙先生等人具有约束力,亦无法证明作出补偿安置方案已履行法定程序,故应予撤销。
【败中有胜】
***终高院采纳了李律师的主要观点,认为因撤销该补偿安置方案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一审裁判适当。但是认定公共利益主要是对大多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群众的利益及整体改造工作的考虑,并不意味着认可安置补偿方案对孙先生等37人具有约束力。高院还认为,由于孙先生等37人未与区***就安置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对此区***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依法定标准对孙先生等37 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虽说撤销补偿安置方案的请求被驳回了,但是真正关切到孙先生等人利益的却到手了。虽然没能为所有村民争得一份正义,但是就孙先生等人来说,确实是摆脱了上述补偿安置方案不清不楚的囊括。接下来等待他们的就是区***下发的依法补偿和安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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