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王先生是济南市槐荫区某街道的居民,在该地拥有合法住房和土地使用权。2010年政府称旧城改造对该地段实施拆迁,但由于补偿过低,王先生和拆迁办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始终没有谈妥,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办为了达到逼迁的目的,多次采取挖沟、断水、断电等方式、甚至砸窗、破门,给王先生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扰乱了其正常的生活秩序。王先生迫于无奈,决定拿起法律依法维权。经过多方打听最终决定聘请北京拆迁律师李吏民为其代理拆迁补偿相关事宜。
【办案过程】
一、申请公开相关拆迁许可政府信息
2013年6月2日,李律师以王先生的名义,通过邮寄方式向济南市城乡建设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书面公开其房屋所在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延期许可及所有报批材料,后者于6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但一直未给予任何答复。
基于上述事实,李律师认为济南市城乡建设的行为属于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应认定为行政不作为,遂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要求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山东住建厅经过复议认为济南市住建委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法,遂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其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济南市住建委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无奈地公开了拆迁许可及办理拆迁许可的相关政府信息。从其公开的信息得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济国土临字【2010】20号《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某片区土地熟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拆迁临时用地的批复》用于投融资中心办理拆迁许可手续。
二、对临时拆迁用地批复依法申请复议
李律师认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国土临字【2010】20号《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某片区土地熟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拆迁临时用地的批复》没有事实依据、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57条之规定,应当确认违法,遂指导委托人依法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三、济南市国土局困兽之斗
济南市国土局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强拆夺理,无理狡辩:1、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的拆迁行为是建设施工行为。其作出的临时用地批复指向对象是城投中心,目的是限定该单位申领拆迁许可的位置及土地面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该批复仅是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拆迁的前期准备工作,没有实施拆迁行为,并未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2、申请人不是该批复的行政相对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当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四、复议机关依法决定确认临时用地批复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的辩驳是苍白的,其在作出批复是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没有经过政府批准没有签订临时用地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57条之规定。复议机关最终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于2014年01月23日作出复议决定确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临字【2010】20号《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某片区土地熟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拆迁临时用地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拆迁人城投公司是拿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上述临时用地批复作为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来申请拆迁许可证的,临时用地批复不是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所规定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该临时用地批复已经被确认违法,其取得的拆迁许可因缺乏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而违法,为委托人维权取得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附: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本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企业企业
【案情简介】:
陈女士是河南省济源市某村村民,1998年,陈女士一家与村委会签署了《坡地承包开发经营合同》,承包土地70余亩,承包期限为30年。从1998年至2008年,通过陈女士全家老小十余年来发扬“愚公”精神,投入几十万的资金,在承包地建了三间瓦房、打了一口深水机井,企业拆迁怎么补偿,修了130米的水渠,企业补偿纠纷律师,还埋好了几百米的地埋线。功夫不负有心人,承包地终于可以旱涝保收,一家人也憧憬着小康的未来将不再那么遥远,陈女士脸露的欣慰和喜悦溢于言表。陈女士的丈夫也被当地人誉为“当代活愚公”,此美名一直被当地村民口口相传。
然而,随着城市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地处济源市郊的某村,由于地理位置优越,被济源市政府规划为发展产业集聚区,政府大力招商引资上项目,引进的企业租赁某村250余亩集体土地建厂,其中就有陈女士家开垦的几十亩高产耕地,至此,陈女士一家想通过勤劳致富的梦想被彻底摧毁了! 陈女士家的土地被强行占用建设企业,但没有给予任何补偿,陈女士一家人从此走上了的道路。多年的母女两个被数次,但补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陈女士决定拿起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经过多方了解,找到北京知名拆迁律师李吏民代理其依法维权。
【办案过程】
李吏民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热情接待了陈女士母女,认真听取陈女士的陈述,查看了相关材料,决定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随时召开团队案件分析会,制定了详细的维权计划。
一、通过公开政府信息,了解情况。
李吏民律师团队为了了解的相关情况,指导当事人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济源市国土局、河南省等部门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以了解的合法性。
二、针对建设用地批复,依法申请复议。
通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公开了《济源市关于五龙口镇2013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其以此批复作为相关企业占地的合法性。李吏民律师团队对该批复认真分析,认为该批复超越法定职权,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该批复严重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于是,及时指导当事人向河南省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建设用地批复。
三、济源政府自行纠错,撤销建设用地批复。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济源市慑于法律的威严,认识到其作出的建设用地批复严重违法,于2014年12月18日自行撤销了该建设用地批复,当事人向河南省政府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至此,为当事人的维权取得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
【律师说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准。
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第四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之规定,宿迁企业,只有设区的市才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批准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济源市并非设区的市,其也非五龙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机关,因此,其批复五龙口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超越法定职权。
附:关于本案例的行政批复
【案情简介】
当事人蒋女士是湖南省津市市城某区人,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并常年居住于此。2014年末在没得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该房屋被征收,蒋女士即将面对无家可归的窘境。李吏民律师接受该案委托后,迅速展开相关法律工作,以期尽快帮助蒋女士解决问题。
【律师风采】
艰难险阻,律师随机应变定战术。
通过向津市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李吏民律师拿到了一系列的材料,了解到2012年12月津市市政府作出了《津市市征收土地公告》。同月,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津市市国土资源局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然而这两份直接关系被征收人权益的公告并未张贴公布,李吏民律师决定以此入手、齐下,先后向津市市政府和常德市政府提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两机关对当事人合法房屋未进行征收公告违法。两份复议决定书送达后结果却出人意料,均以“申请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法定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在阻力面前,律师李吏民决定采用整体把握、各个击破的手段展开新一轮的维权之战。
一日两庭,专业律师以理据争赢全胜。
2015年3月26日,李吏民律师交给蒋女士两份起诉状,指导她同时将津市市和常德市告上常德市中院,请求依法撤销两机关作出的3号和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决定,并要求两机关受理原告的申请。
5月20日,常德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这两起行政案件。
上午以常德市政府为被告。李吏民律师就被申请人(津市市政府)未公告即征收属违法行为与被告认定原告复议申请超期理由不合法合理这两大问题进行了清晰严谨的阐述,并从被告本身违法进行复议入手,反利用被告的举证得知津市市政府在复议过程中没有向被告提交任何证据,被告从津市市国土资源局处的行为不能等同于被申请人的举证行为,其主动帮被申请人收集证据的行为违法,且复议程序亦存违法之处。法庭最终采纳李吏民律师的意见,撤销被告常德市政府作出的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间内对原告的复议申请重新审查。上午的诉讼以胜利告一段落,企业拆迁法律咨询,李吏民律师又迅速整理思路为下一场开庭做准备。
下午就津市市政府为被告的庭上,针对被告提交的17份证据,李吏民律师从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等多角度逐条进行质证,细微至被告提供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社区进行过张贴的照片上出现与其所称张贴季节不符的鲜花都被发现,在此细致的观察与反驳下,对被告近2/3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李吏民律师在对己方证据进行阐述的同时,也灵活的将对方提供的证据加以利用巧妙的转换为己方所用。最终,撤销被告津市市政府作出的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间内对原告的复议申请重新审查。
一天内开庭两场,通过李吏民律师对法律的应用和事实的把握,最终获得两份胜诉。常德中院连撤两份不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是对李律师工作能力的肯定,也令当事人蒋女士喜露笑颜。
【律师说法】
细微之处见功力,做律师除了要懂得如何搜集证据,更要有利用对方证据的本领,庭上每分每秒都是战斗,只有攻其弱点才能速战速决。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实战经验,竭诚为广大拆迁人提供最的法律服务!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文/费玉茹
附1: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院第11号行政书附
附2: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院第12号行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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