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干管上直接引出连接喷头支管
产生原因及后果:直接引出的喷头出水量超过设计水量,造成其他喷头出水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影响整体灭火效果。
防治措施及相关规定:喷头应按设计的要求合理分配出水量,不能随意改变喷头的连接位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使用管补芯或活接头的位置不正确
产生原因及后果:管道易产生渗漏和损坏,影响正常消防灭火工作。
防治措施及相关规定:管道变径时宜采用异径接头,在管道弯头处不得采用管补芯,当需要采用管补芯时,三通上可用1个,四通上不应超过2个,公称直径大于50mm的管道不宜采用活接头。





喷淋头位置、高度、与阻挡物的距离不满足要求
产生原因及后果:由于装修及房间大小、用途的变更,使得喷淋头位置相对发生改变,致使喷淋头喷洒作用面积不能满足设计规范要求,降低自动喷水灭火效果。
防治措施及相关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50084一2001(2005版)规定:
(1)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不应大于150mm。
(2)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00mm。
(3)在梁间布置喷头时,应符合本规范7.2.1条的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梁间布置的喷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550mm仍不能符合7.2.1条规定时,消防喷淋系统,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喷头。密肋梁板下方的喷头,消防喷淋系统安装,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1nm,消防喷淋系统设计,不应大于100mm。
(4)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场所中,间距不超过4X4(m)布置的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1只喷头,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5)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设计规范喷头与障碍物距离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6)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7)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或连通开口的外侧,应设喷头。
(8)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9)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增设喷头的上方如有缝隙时应设集热板。
(10)直立式边墙型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且不宜大于150mm,与背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并不应大于100mm。水平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且不应大于300mm。
喷淋水平及末端支管处均采用加防晃支架,可以使管道牢固可靠,防止误喷扭转,更主要的是对天花喷头的水平调整很有利,不少施工过程中出现喷头高低不平或与天花装饰脱开的现象,均是由于吊架不稳定引发的。
防治措施及相关规定:
(1)为了防止喷头喷水时管道沿管线方向晃动,应在下列部位设置防晃支架:
1)配水管的中点(当管道的公称尺寸小于50mm时可不设)
2)配水干管及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长度超过巧米(包括管径为50Mm的配水管及配水支管),每15米长度内至少设置一个;
3)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2)防晃支架的强度应能承受管道、配件及管内水的重量和50%的水平方向的推动力而不致损坏或产生变形。
一般实际施工中,建议在喷淋管末端或按规定设置龙门架以代替防晃支架,采用角钢或槽钢制作,U型管卡固定,不仅限制了管道上下左右的晃动,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管道的轴向窜动(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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