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广告违法行为的查处
广告违法行为按其行为性质分,有行政违法、民事违法和刑事犯罪三种。
行政违法,是指广告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对广告活动的管理规定。行政违法在广告违法行为中占很大比例。
民事违法,是指广告生活中债的不履行和侵犯行为。债的不履行主要是指广告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不适当旅行广告合同约定的义务;广告中的侵权行为是指广告活动或广告内容侵害了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前者主要包括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身权,后者主要包括侵害他人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财产权利(这里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划分是相对的,两者间的界限并非绝对。如知名人物的肖像权也可以认为是一种财产权;而专利、商标著作权中也包含着人身权的内容)。
刑事犯罪行为,是指广告违法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受刑法制裁的行为。
广告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2)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广告内容不清楚,使用资料不真实、不准确;
(4)广告中侵犯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
(5)广告中有贬低他人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内容;
(6)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
(7)发布广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广告发布前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的广告;
(8)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以及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9)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
(10)伪造、编造或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11)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
(12)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或登记,擅自经营广告业务;
(13)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
(14)非法设置户外广告;
(15)广告主发布超越其经营范围的广告;
(16)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做出审查批准决定;
(17)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