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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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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汇知产,专注专利申请12年,公司目前已拥有多名资深的专利代理人,以及多名各个行业专业技术人才。无锡中汇知产力求为客户实现多赢的服务宗旨,坚持品牌发展下的队伍建设和质量管理并举、自主创新与合作交流并重的治企方针,形成了以专业规范的服务赢得客户、以丰富多元的终端业务满足市场、以严格的质量管理树立品......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产品编号:7267553                    更新时间: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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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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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营业务:无锡专利、商标、科技项目申报咨询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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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一般指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江苏省人民*********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条 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有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受******、***保护。

第三条 地方各级***应当将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扶持、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统计调查等工作;工商、税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引导和服务。

第五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民营科技企业:

(一)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自***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符合***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

(三)从业人员中科技人员占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六)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以上。

第六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依法成立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在为民营科技企业服务、***、协调、自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县级以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科学技术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民营科技企业成立的社会团体进行必要的指导和扶持。

第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转制或者终止时,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决策、生产经营、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

(二)承担***、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权利;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和在境外***或者设立分支机构、销售网点的权利;

(四)加入民营科技企业协会、行业协会以及工商联等社团***的权利;

(五)拒绝任何单位和部门的各种摊派和不合法的收费;

(六)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优惠待遇;

(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与相关政策;

(二)依法经营、照章***;

(三)保守***秘密、服从和维护***利益;

(四)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五)建立健全财务、人事、劳动、环保、安全、卫生等制度;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时限,如实向科技、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财务和经营情况以及有关统计报表;

(七)依法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

(八)支持职工依法***工会,保障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受***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民营科技企业不得***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利用自有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依法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在本省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者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在职科技人员经单位批准,可以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也可以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到民营科技企业兼职,取得合理报酬。

第十四条 对应聘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各类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社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可以计算工龄。

第十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中科技人员可以依法以其智力成果参与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及其科技人员在科研开发、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以下方面,享有同其他企业平等待遇:

(一)申请或者承担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科技成果鉴定、成果奖励、***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三)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四)其他各类科研、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在计算应***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第二十一条 ***支持有关单位和企业建立民营科技******公司、风险***公司。

***机构应当根据******政策,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规模大、技术含量高、运行质量好的大型民营科技企业集团,经省或者市***批准,可以享受***企业集团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购买、租赁、承包、兼并其他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待遇有新的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理顺产权关系。在产权界定中,按照***有关规定明晰产权归属。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属于科技人员的技术奖励所得和个人分红用作***的部分,可以依法转成股份或者***比例。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合法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专有资产,经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可以向民营科技企业作价***。

第二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发行***或者***。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对民营科技企业在劳动用工、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应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减少环节、简化手续,切实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行政***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对民营科技企业***刁难、办事故意拖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的,由******依法追究***责任:

(一)侵害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的;

(二)***民营科技企业财物的;

(三)向民营科技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或者提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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