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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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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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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拆迁争议律师(图)-补偿律师拆迁-自贡拆迁

产品编号:741513469                    更新时间:2019-07-02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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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拆迁拆迁

【案情简介】

贺先生家住黑龙江省某市,作为东北广袤土地上的一员,贺先生也遇到了房屋征收这样的事,由于世世代代的居住和生活,贺先生对这片土地甚是热爱,但是自家房屋被征收的一系列手续让他犯起了嘀咕,因为他所见到的公告和批文并不像法律规定的那样。

贺先生决定委托擅长这方面的律师来帮自己查找其中的问题,而后他找到了专业的拆迁律所——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他的是京坤团队的主任李吏民律师,简单交谈几句之后,贺先生就被李律师的专业又不失亲和给打动了,李律师的严谨和真诚让他彻底放心的将自己家的案子交付到李律师的手上。

【律师风采】

在接受贺先生的委托后,李律师根据案件的特殊性首先为其制定了一系列的维权方案,并随即启动了相关法律程序。

辑:李律师强势出手,精准抓住问题所在

李律师协助贺先生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某市的城乡规划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贺先生房屋被征收进行安置的安置房建设项目(某苑1#——14#楼)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申报材料。时隔二十天之后贺先生手打答复称某苑1#——14#楼的建设单位是某市某区的棚户区改造领导办公室,该建设单位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贺先生的预感没错,李律师的办案方向更是一击找准症结所在,为下一步的开展完成了良好的开端。建设工程规划诉讼律师

第二辑:好比取经路,除了就是磨难

集:要求市规划局查处违法行为

在收到答复一周后,李律师协助贺先生向某市城乡规划局书面申请对某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办公室某苑1#——14#楼项目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是自这一份申请寄出之后再也没有音信,不但没有,连最基本的答复都没有给出。市规划局对法律的亵渎、对贺先生权益的无视让李律师十分愤慨,但维权之路还是要坚定的走下去。

第二集:过程漫长到绿叶、枯枝、嫩芽又绿叶

在2014年8月29日,李律师为贺先生拟好行政起诉状,向某市A区人民提起诉讼,要求某市城乡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

本希望得到公正的帮助,没想到区竟装聋作哑起来,未予答复,同年9月4日和11月5日,贺先生分别向某市B区人民和某市中级人民递交材料,均被告知应到A区。北京律师

始终没有放弃希望的李律师决定再次递交材料等待回应,于是在2014年11月17日,分别向A区人民、B区人民和中级人民邮寄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一味的坚持总算有了回应,中院在收到材料后认为应由A区人民受理便转交给了A区。但是A区的定力将贺先生的无奈推向了值,没错,A区依旧无动于衷未予,不禁让人感叹,立个案怎么会这么难?

第三集:面对司,最终走向上诉路

还记得贺先生在2014年的8月29日向A区人民起诉,时隔近一年的时间终于收到了A区的行政裁定书,以为是迟到的正义,但是“不予”的字样,还是让贺先生之前的想法显得太过“天真”了,好好的诉求却变成了奢望。而面对过无数次维权艰辛的李律师并没有气馁,冷静下来寻找案件的突破口。把当事人的权益时时谨记在心的李律师决定协助贺先生上诉至中级人民,于是以不服黑龙江省某市A区人民[2015]某立行初字X3号行政裁定为由提起上诉。北京的律师

第三辑:漫长的路坚定的走,总要迎来可喜的裁定

通过调查审理,中级人民确认案件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纠纷,贺先生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某市城乡规划局履行对某市某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办公室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而不属于A区裁定中所描述的不动产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而某市的城乡规划局的住所地在某市A区,A区人民有管辖权,应予。中级人民在完全支持贺先生的上诉理由的前提下作出了如下裁定:撤销黑龙江省某市A区人民[2015]某立行初字X3号行政裁定;并指令黑龙江省某市A区人民对本案受理。北京律师事务所

【京坤神技】

到此贺先生的案件才算是有了像样的、真正的开端,在贺先生的案例中,京坤团队看似“停滞不前”,看似努力一番才到起点,其实是A区的太极打的出神入化。然而京坤团队没有一刻放弃过争取进展的斗争,无论是看起来多么不可动摇的“软拒绝”,京坤人总会撬开一个洞打开一扇门让正义的阳光照到每位当事人的身上!

附:黑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行政裁定书



拆迁拆迁


【入选理由】

法律援助是一项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而京坤律师也在为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做着相应的努力。这个案件不仅因法援而特殊,更因为它的胜诉结果在案件类型及案件处理方式上都有着指导性的意义。最终的结果不仅对当事人来说事关重大,更是为山东省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作出了不小的贡献。北京律师

【案情背景】

李大爷系山东省A市某村村民,厚道本分,也是个热心肠。在2007年以前,李大爷在自己地里经营着蔬菜大棚,后院还种植了果树。在有了这些土地和作物之后,李大爷一年四季忙忙碌碌,家里生活也还算殷实,再后来有了孙子,可谓是儿孙绕膝,乐在其中。

而2007年8月11日上午九点,轰隆隆的推土机打破了小山村的宁静,李大爷的蔬菜大棚还有房屋在没有公告、没有通知、没有盘点的情况下被不明身份的人强行拆除。一个原本和谐美好,生活富足的家庭硬生生被推土机拆散,李大爷的老伴也因此患上严病丧失了劳动能力,李大爷没有了他的蔬菜大棚和土地,生活没有了着落。不知如何是好。无奈四处奔波,但始终没有个结果,后来他想到了找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便来到北京,李吏民律师和徐荣海律师在得知他的遭遇后,为李大爷无缘无故消失的房屋、土地和长久的奔波、辛劳感到不平,决定出手帮李大爷讨回公道。但鉴于李大爷的经济状况和身体情况,京坤律师团队免除了李大爷的代理费,自贡拆迁,决定以法律援助的方式帮李大爷讨回公道。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办案过程】

在两位律师的后得知,原来早在2002年某矿业集团与A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其中涉及基本农田,在两年之后被某市国土资源局确认此行为属于违法用地,并对某矿产集团进行了查处。在此期间,B市作出了将某村基本农田在内的集体土地调整为建设用地的批复,A市政府亦逐级上报关于城市建设用地补办用地手续的请示及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申请补办上述违法用地的手续。北京拆迁律师

更令人觉得荒唐的是,山东省作出了X号批复,批准征收某村包括部分基本农田的集体土地。而李大爷的承包地正好在被的范围内。

辑:切中要害,针对批复申请行政复议

在办案团队认真的研究过李大爷的材料后,京坤律师决定以“基本农田”为突破口。对于基本农田来说,非经法定程序和法定部门的审批,不得更改其用途,当地政府乃至省政府都没有权利批准征收。在制定好维权方案后,京坤律师针对山东省政府作出的《关于A市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批复》向山东省政府申请复议。

很快省政府便作出答复:认为某县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涉案土地已经调整为建设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遂作出了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这样看似有道理的说辞两位律师实在没有办法买账,因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批准。”显然,某县所做的批复属于超越职权,应当撤销,故山东省政府的行政复议答复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北京律师

第二辑:深思熟虑,就省政府复议决定向申请裁决

京坤律师团队在研究了李大爷的材料后,认为(1)山东省政府错误地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对于法律事实的认定明显错误,某县没有权限调整基本农田规划。(2)在效率上,向针对省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裁决,有“一裁终局”的效果,避免当事人的诉累,遂决定向申请最终裁决。

在充足的证据面前省政府辩驳显得更加苍白无力。在调查审理的过程中认为:某市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式,擅自改变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用途后,上报山东省批准征收,属于规避占用基本农田应当依法上报审批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而鉴于涉案土地上已经建成厂房且投产运营,客观上难以恢复原状,同时被农户已经得到补偿安置,不宜对该行为作出撤销决定。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复》违法的终局裁决。这一结果亦证明了京坤律师高效且专业的选择,此番战役最终以我方胜诉告终!

第三辑:知己知彼,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胜诉扭转局势

两位律师知道,裁决的胜利并没有完全将李大爷的问题解决。只有案件的胜利才能够为李大爷维护好切身的利益,这个案件不仅有政府的批复,更是有国土资源局的参与。随后京坤律师团队指导李大爷向A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其被征用土地的性质及被块基本材料。而A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查后对其申请决定不予公开,对这份毫无理由的不予公开的决定,京坤律师认为不应在此多做周旋,而是要快速、稳妥的解决问题。随后便协助李大爷将A市国土资源局起诉至。

认为:李大爷作为农民,承包地是其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被征收后的补偿标准等问题关系其切身利益。因此,其申请的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依法应予公开,并李大爷胜诉,因对方没有上诉,使得此为终审。

而此次信息公开的胜利不仅是一份信息的获取,更因此在山东省内确定了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相关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获得救济。可见此案的典型意义,随后更是入选为2014年山东高院公布的“十件典型行政案件”。北京拆迁律师

【感谢回馈】

这一次又一次的胜利让李大爷十分感动,不仅为京坤律师的专业更为他们的职业素质。他很想感谢两位律师,但是却没有办法用有价的物质来感恩。所以在2015年12月,他拄着只身来到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只为当面为两位律师送上一面锦旗表达长久以来的感谢。或许真正的感恩是无法用语言来描绘的,但是两位京坤律师在收到锦旗之后更是希望李大爷能够放心,他们作为李大爷的维权发言人也一定会陪他走到底,直到他拿到合理的赔偿为止。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之规定,面对山东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选择向申请最终裁决或者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李大爷申请的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且其本身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则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相应的救济。

京坤律师更是向各位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呼吁:如果遇到不合理的补偿,要拿起法律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当聘请律师及时介入,冲突、越级等形式不能解决问题,要相信法律,公平合理补偿定能实现!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裁决书:确认批复违法



【案件前言】

行政复议在整个行政案件中就是起着一个解决行政争议作用。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方法,既能够为广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免受不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同时又能够维护行政活动的严肃性和性。由此可见行政复议程序在整个行政纠纷中的重要性,所以行政机关更要把握好每一个环节,促使纠纷尽快解决!

【案件背景】

“晓登泰山道,行行入烟霏”,一直生活在山东省某县某村的李先生是该村的村民,拥有着合法的用地,一直以来,勤勤恳恳的李先生一家靠着血汗钱维系着基本生活,但是一个的消息打破了李先生的安宁,于是,拆迁争议律师,李先生的土地就这样被征收了!北京拆迁律师

【京坤支招】

经过了漫长的和艰难的维权后,毫无进展的李先生决定上京,聘请专业维权律师,用法律的手段保障合法权益。于是乎,李先生找到了拆迁领域的专家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李先生的臧云律师先后代理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和拆迁维权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从事法律职业十余载,长期专注于拆迁和行政诉讼案件,擅长通过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协商谈判等多种综合法律措施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为被拆迁人争取利益化。臧云律师在认真分析相关材料后,决定接受李先生的委托,帮其讨回应有的合法利益!行政复议诉讼律师?

【办案过程】

办案辑: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提起复议竟被搁置!

在臧云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先向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是得到的结果却不尽人意,所以接下来2015年5月,李先生因不服某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通过邮寄方式向某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某县于6月8日作出受理决定.但至起诉已两月有余,某县既未作出复议决定,也未通知李先生是否延期,且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超过法定的5日期限。

办案第二辑:提起诉讼,原是复议决定未送达!

李先生因认为某县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于2015年8月21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提起行政诉讼,经释明、原告补正相关内容后,于2015年9月6日,并于2015年9月9日向某县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北京行政复议律师李先生认为,某县未依法及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属于不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李先生提供了以下2份证据:1、平政复办受字【2015】19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1份,用于证明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2、国内快递邮单及相应邮件查询单1份,用于证明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的时间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5日期限,除邮件查询单为打印件外,其他证据均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在诉讼中,某县答辩称其已履行法定职责,并于2015年6月8日对李先生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予以,经审理,于2015年8月4日作出了平政复决字(2015)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8月5日根据李先生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供的邮寄地址,以信的形式(信编号为XA33314234037)将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给了李先生。某县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平政复决字(2015)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份,用于证明己方已经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2、对内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XA33314234037),用于证明己方向原告实施了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根据《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某县提交的证据1、证据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但不能证明其向李先生邮寄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李先生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某县提出对某县国土资源局超期未公开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申请,某县行政复议办公室于2015年6月8日作出平政复办受字【2015】19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2015年8月4日,某县作出平政发决字(2015)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经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某县在接到原告李敬学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拆迁纠纷律师,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补偿律师拆迁,但其提供的对内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XA33314234037)仅记载了邮件处理过程,并未记载邮件内容、收件人及签收人等详细信息,且李先生否认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前提下,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某县已经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原告进行送达的事实,也即不能证明某县完全履行了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因此,对李先生要求判令某县对李先生与某县国土资源局之间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作出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北京拆迁律师

综上,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令某县在本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先生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结果】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德中行初字第53号行政书,判令某县【律师说法】

本案中,某县辩称已经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但最终并没有送达到当事人的手中,所以到头来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可见,只有送达后才会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行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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