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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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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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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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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741513869                    更新时间:2019-07-02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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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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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王先生是济南市槐荫区某街道的居民,在该地拥有合法住房和土地使用权。2010年***称旧城改造对该地段实施***,但由于补偿过低,王先生和***办就房屋***补偿事宜始终没有谈妥,没有达成***补偿协议。***办为了达到逼迁的目的,多次采取挖沟、断水、断电等方式、甚至砸窗、破门,给王先生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扰乱了其正常的生活秩序。王先生迫于无奈,决定拿起***依***。经过多方打听***终决定聘请北京***律师李吏民为其代理***补偿相关事宜。

【办案过程】

一、申请公开相关***许可***信息

2013年6月2日,李律师以王先生的名义,通过邮寄方式向济南市城乡建设会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书面公开其房屋所在地块的房屋***许可证、房屋***延期许可及所有报批材料,后者于6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但一直未给予任何答复。

基于上述事实,李律师认为济南市城乡建设的行为属于怠于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应认定为行政不作为,遂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并要求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山东住建厅经过复议认为济南市住建委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遂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其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济南市住建委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无奈地公开了***许可及办理***许可的相关***信息。从其公开的信息得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济国土临字【2010】20号《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某片区土地熟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批复》用于投融资中心办理***许可手续。

二、对临时***用地批复依法申请复议

李律师认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国土临字【2010】20号《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某片区土地熟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批复》没有事实依据、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57条之规定,应当确认***,遂指导委托人依法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三、济南市国土局困兽之斗

济南市国土局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强拆夺理,无理狡辩:1、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的***行为是建设施工行为。其作出的临时用地批复指向对象是城投中心,目的是限定该单位申领***许可的位置及土地面积。根据《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商铺买卖***咨询律师,该批复仅是***人取得***许可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的前期准备工作,没有实施***行为,并未被***人的合法权益。2、申请人不是该批复的行政相对人,商铺合同***律师,不是适格的***主体,应当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四、复议***依法决定确认临时用地批复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的辩驳是苍白的,其在作出批复是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没有经过***批准没有签订临时用地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57条之规定。复议******终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于2014年01月23日作出复议决定确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临字【2010】20号《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某片区土地熟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

***人城投公司是拿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上述临时用地批复作为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来申请***许可证的,临时用地批复不是原《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第7条所规定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该临时用地批复已经被确认***,其取得的***许可因缺乏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而***,为委托人***取得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附: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本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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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理由】

***援助是一项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面前,享受平等的***保护。而京坤律师也在为实现“公民在***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做着相应的努力。这个案件不仅因法援而特殊,更因为它的胜诉结果在案件类型及案件处理方式上都有着指导性的意义。***终的结果不仅对当事人来说事关重大,更是为山东省的***信息公开的工作作出了不小的贡献。北京律师

【案情背景】

李大爷系山东省A市某村村民,厚道本分,也是个热心肠。在2007年以前,李大爷在自己地里经营着蔬菜大棚,后院还种植了果树。在有了这些土地和作物之后,李大爷一年四季忙忙碌碌,家里生活也还算殷实,再后来有了孙子,可谓是儿孙绕膝,乐在其中。

而2007年8月11日上午九点,轰隆隆的推土机打破了小山村的宁静,李大爷的蔬菜大棚还有房屋在没有公告、没有通知、没有盘点的情况下被不明身份的人强行拆除。一个原本和谐美好,生活富足的家庭硬生生被推土机拆散,李大爷的老伴也因此患上严病丧失了劳动能力,李大爷没有了他的蔬菜大棚和土地,生活没有了着落。不知如何是好。无奈四处奔波,但始终没有个结果,后来他想到了找******律师的帮助,便来到北京,李吏民律师和徐荣海律师在得知他的遭遇后,为李大爷无缘无故消失的房屋、土地和长久的奔波、辛劳感到不平,决定出手帮李大爷讨回公道。但鉴于李大爷的经济状况和身体情况,京坤律师团队免除了李大爷的代理费,决定以***援助的方式帮李大爷讨回公道。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办案过程】

在两位律师的后得知,原来早在2002年某矿业集团与A市某街道***某村村民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其中涉及基本农田,在两年之后被某市国土资源局确认此行为属于***用地,并对某矿产集团进行了查处。在此期间,B市作出了将某村基本农田在内的集体土地调整为建设用地的批复,A市***亦逐级上报关于城市建设用地补办用地手续的请示及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申请补办上述***用地的手续。北京***律师

更令人觉得荒唐的是,山东省作出了X号批复,批准征收某村包括部分基本农田的集体土地。而李大爷的承包地正好在被的范围内。

辑:切中要害,针对批复申请行政复议

在办案团队认真的研究过李大爷的材料后,京坤律师决定以“基本农田”为突破口。对于基本农田来说,非经法定程序和法定部门的审批,不得更改其用途,当地***乃至省***都没有权利批准征收。在制定好***方案后,京坤律师针对山东省***作出的《关于A市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批复》向山东省***申请复议。

很快省***便作出答复:认为某县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涉案土地已经调整为建设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遂作出了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这样看似有道理的说辞两位律师实在没有办法买账,因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批准。”显然,某县所做的批复属于超越职权,应当撤销,故山东省***的行政复议答复是没有事实和***依据的。北京律师

第二辑:深思熟虑,就省***复议决定向申请裁决

京坤律师团队在研究了李大爷的材料后,商铺租赁***律师,认为(1)山东省***错误地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对于***事实的认定明显错误,某县没有权限调整基本农田规划。(2)在效率上,向针对省***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裁决,有“一裁终局”的效果,避免当事人的诉累,遂决定向申请***终裁决。

在充足的证据面前省***辩驳显得更加苍白无力。在调查审理的过程中认为:某市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式,擅自改变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用途后,上报山东省批准征收,属于规避占用基本农田应当依法上报审批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而鉴于涉案土地上已经建成厂房且投产运营,客观上难以***原状,同时被农户已经得到补偿安置,不宜对该行为作出撤销决定。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复》***的终局裁决。这一结果亦证明了京坤律师***且***的选择,此番战役***终以我方胜诉告终!

第三辑:知己知彼,申请***信息公开胜诉扭转局势

两位律师知道,裁决的胜利并没有完全将李大爷的问题解决。只有案件的胜利才能够为李大爷维护好切身的利益,这个案件不仅有***的批复,更是有国土资源局的参与。随后京坤律师团队指导李大爷向A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其被征用土地的性质及被块基本材料。而A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查后对其申请决定不予公开,对这份毫无理由的不予公开的决定,京坤律师认为不应在此多做周旋,而是要快速、稳妥的解决问题。随后便协助李大爷将A市国土资源局起诉至。

认为:李大爷作为农民,承包地是其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被征收后的补偿标准等问题关系其切身利益。因此,其申请的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依法应予公开,并李大爷胜诉,因对方没有上诉,使得此为终审。

而此次信息公开的胜利不仅是一份信息的获取,更因此在山东省内确定了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相关的***信息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行政***不履行公开***信息义务,当事人可以通过***的途径获得救济。可见此案的典型意义,随后更是入选为2014年山东高院公布的“十件典型行政案件”。北京***律师

【感谢回馈】

这一次又一次的胜利让李大爷十分感动,不仅为京坤律师的***更为他们的职业素质。他很想感谢两位律师,但是却没有办法用有价的物质来感恩。所以在2015年12月,他拄着只身来到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只为当面为两位律师送上一面锦旗表达长久以来的感谢。或许真正的感恩是无法用语言来描绘的,但是两位京坤律师在收到锦旗之后更是希望李大爷能够放心,他们作为李大爷的***发言人也一定会陪他走到底,直到他拿到合理的赔偿为止。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院提起行政***;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终裁决。”之规定,面对山东省***作出的复议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选择向申请***终裁决或者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人或者其他***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李大爷申请的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且其本身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行政***不履行公开***信息义务,则当事人可以通过***途径获得相应的救济。

京坤律师更是向各位被***人、被征收人呼吁:如果遇到不合理的补偿,要拿起***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当聘请律师及时介入,冲突、越级等形式不能解决问题,要相信***,公平合理补偿定能实现!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裁决书:确认批复***



【案例前言】

在以往的***案件中,当事人大多数都是农民或工人,这是因为一般被征收、被***的区域都是有待开发的农村或郊区地域,而正因为如此,广大京坤当事人才更应该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水可载舟亦可覆舟”,行政***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人民利益和***形象,

更应当切切实实的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想人民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话语落地成坑,行为利民亲民,才是一个服务型***的所作所为!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案件背景】

季女士等十人是温州市某县某村的村民,“面朝黄土背朝天”,季女士等人承包了村集体的不少土地,作为勤勤恳恳的农民,季女士等人想靠着土地满足温饱,将日子越过越好。在2005年,一个的信息不胫而走,季女士等人所承包的地就在所征收的范围内,虽然在2005年8月6日,某县的相关部门已经***给某村村民补偿款76.8415万元,被农民均按规定领取并签字按指印,但是当事人季女士等人得到的补偿并不合理,也没有落实返回地安置,这让季女士等人感到消息来的太突兀,让人云里雾里,百思不得其解。 征收公告 ***征收公告

【京坤支招,与当事人共***】

虽然时过境迁,但是几年前的土地征收,一直令季女士等人心中存疑,为了解的相关情况,弄清事情的原委,于是百感交集的季女士等人毅然上京,找到了北京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季女士等人的是的***律师李吏民律师,李吏民律师在听完季女士等人的叙述后,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和生后的法学功底,李吏民律师意识到这个案件是明显的未做公告就征收土地的案件,相关权利人季女士等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严重受到了侵害,于是接受了季女士等人的委托,以“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的京坤宗旨,与当事人一同走上了***之路!

【办案经过】

办案辑:追根溯源,申请***信息公开:

李吏民律师在认真分析案件后,毅然决定追根溯源,申请***信息公开,季女士等人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向温州市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了***信息公开,2014年10月18日,季女士等10人收到某县国土资源局的信息公开答复,在答复中季女士等人得知,原来早在2005年12月7日,浙江省作出浙土字【B2005】第10422号建设用地批文,批准征收季女士等人村集体土地1.3203公顷。季女士等十人有承包地在该范围内。2006年1月5日,某县制作《某县征收土地公告》(【2006(年)】第003号),该公告内容包括征收涉案土地的位置、征用土地面积、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以及办理补偿的期限等相关信息。季女士等人这才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但是季女士等人在收到某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答复前从未见过什么公告,更无从知晓该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

办案第二辑:提起复议,追击案件真相:

李吏民律师意识到既然存在着土地征收公告,却没有人见到过,这其中就必有的***之处,合法权益也必然受到了严重侵害,提起行政复议刻不容缓,于是季女士等十人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因不服某县不履行公告职责一案,向温州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某县未依法履行公告法定职责的行为***。

办案第三辑:确认***,京坤直击揭露真相!

复议过程中,季女士等人依照李吏民律师的指导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版)第二十五条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实施,并将批准***、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但温州市人***未在某村内将公告方案予以公告,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复议审理过程中,某县提供了用于证明将上述公告在某村进行张贴的“现场张贴照片”复印件,都匀商铺,但该照片拍摄的内容模糊不清,无法辨析具体的内容。

温州市认为,浙江省作出浙土字【B2005】第10422号建设用地批文后,虽然某县于2006年1月5日制作了《某县征收土地公告》(【2006(年)】第003号),并提供了“现场张贴的照片”,但该照片拍摄的内容模糊不清,无法证明张贴的具体内容。故现有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某县已将上述公告按规定在某村进行公告的事实,应属于程序***,但是鉴于在2005年8月6日,某县的相关部门已经***给某村村民补偿款76.8415万元,被农民均按规定领取并签字按指印,当事人季女士等人也均已按规定领取,再责令某县履行公告行为没有现实的意义。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三)项第3目规定,2015年3月17日温州市决定:确认某县在方案批准后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

【结果】

温州市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某县在方案批准后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

【律师说法】

本案中,委托人季女士等人在某县没有发布公告的情况下,向温州市***申请行政复议,在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的全力努力下,***终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有关征收土地发布公告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实施,并将批准***、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所以说,***的明文规定必须遵守,这不仅是***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更是从人民利益出发的必然要求!

附:温州市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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