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实施后,***人销售文件中规定的调整为3%征收率的货物,是否可以开具***专用***?
解答:《***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商业企业一般***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及***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小规模***人需要开具专用***的,可向主管税务***申请***。
《***税务总局关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政策的,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
小规模***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不得由税务*********专用***。***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专用***。一般***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专用***。《***、***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规定的应税服务。
因此,除上述规定不得开具******的情形外,***人销售简并***征收率的货物,可以开具***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