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二、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所得额时扣除。
三、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