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条规定,所有成品油***均须通过******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是指销售***、柴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专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和***普通***。
(二)***人需要开具成品油***的,由主管税务***开通成品油***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
销货退回、***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前,应登陆******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开具模块***上述信息。
具体***系统操作***人可咨询服务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