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合:种豆被罚,无奈起诉。
我方当事人翟某在黑龙江黑河地区承包了几百公顷的草原,并与当地的草原站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为20年。在今年5月份,草原监理站以我方当事人在承包地上种植农作物进而***草原植被为由对我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1,由草原监理站自行***草原植被。2,对我方当事人罚款800元。
被处罚的当事人找到我之后,我给他做了如下分析:首先,草原监理站实施的该处罚是否有证据存在。其次,***律师赔偿,即使在有证据存在的情况下,草原监理站的该种处罚是否具有***依据。
接下来,我们发现草原监理站在进行处罚时,故意模糊的适用了***的规定。根据草原法的规定,如果出现耕种草原的行为,则行政***可以责令限期***。如果不细致的分析这个规定并结合行的一些基本法理来理解这个规定,草原站的处罚似乎是正确的。因为草原站做出的也正是“限期***植被”的处罚,似乎是符合草原法的规定。但是,问题在于,“限期***植被”是谁的义务?也就是说,是谁要承担这么一个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法理可知,这个责任毫无疑问应该是被处罚人承担的。也就是说,即使“限期***植被”这一处罚是正确的,但也必须是由我方当事人来“限期***”,而不是由行政处罚***去“自行***”。行政处罚律师
那么,草原站为什么要这么“好心”,主动的替当事人承担责任,履行“***草原植被”的义务呢?这正是草原站此次处罚的真正目的。
按照草原站的理解,“谁种草,草归谁”是一种惯例。据此,如果说草原站自己“***了草原植被”,那么相应的牧草也就归草原站所有了。而在当地,牧草是非常有价值的,而且具有“商品”的属性---市场上是明码标价,自由买卖。
就这样,草原站做了一个比较滑稽的处罚。这个处罚书,其中“限期***植被”这一处罚,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竟然不是针对被处罚人的,而是草原站“自己处罚自己”。通过“自己处罚自己”这一行行为,来实现在我方当事人承包的土地上种草的企图。而且,这一企图***后还执行了。
在草原站将我方当事人承包的土地上自行种植牧草之后。我方当事人委托本律师提起了行政***-----撤销草原监理站这一错误的行政处罚。 北京行政***律师
***终,黑龙江逊克县人民草原站败诉,险些把我方当事人土地“没收”的处罚决定被撤销。
第二回合:***再罚,再告再赢。
草原监理站的行政处罚被撤销后,再一次收集证据、询问证人,又重新做出了一份的行政处罚。不过,这此处罚的力度显然是小多了:上一次处罚的结果是没收我方当事人的1300多亩承包地(已被撤销)。而这次是要求我方当事人将100亩地种植牧草。
按照***的规定,对于行政***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可以再次起诉。于是,翟某再次委托臧云律师进行了***。北京行律师
在开庭中,臧云律师提出,这次的处罚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被告草原站处罚的事实依据是我方当事人在草原上种植了农作物,而适用的***依据是草原法第六十八条。该条的规定是这样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植被,没收财物和***所得,可以并处***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臧云律师指出,我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采土、采砂、采石等行为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因此,被告草原站适用该法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被告的行政处罚属于没有***依据的行政行为。而被告的律师则指出,采土、采砂、采石等行为,实际上应该做扩大解释,应该包括一切在草原上的活动,应该包括原告的种植农作物的活动。对此,臧云律师又进一步指出,对于行规这类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公法,不能像民事***那样做扩大或者类推的解释。之所以禁止类推,就是这个道理。北京行政***律师事务所
开庭的辩论相当激烈,但所陈述直观点主要是围绕着***适用这一具有较深法理的问题。开完庭后,本案并未当庭宣判。半个月后,该案件又一次胜诉,草原站的第二次处罚再次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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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为了构建和谐社会,***鼓励实施迁村并居工程,这本应是提高村民生活质量的好事,却因地方***的违规操作给老百姓带来了诸多麻烦。开封市金明区某村的四十余户村民近日为此头疼不已,他们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因迁村并居工程的需要遭到强制征收,眼看着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心急如焚的众村民通过网络渠道联络上了北京***做***案件的李吏民律师,在双方进行了会面交谈后即达成了委托关系,获得代理权限的李吏民律师迅速针对本案展开了***之战。
【律师出击】
李吏民律师向河南省发改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在得到的决定书中,李吏民律师发现有“开发区***向瞿家寨村委会出资成立的河南长隆置业有限公司拨付资金***元”的表述,为了弄清事件的前因后果,把握案件的整体脉络,李吏民律师旋即又令村民们向开封新区管理(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特意叮嘱注明信息提供方式为纸面和邮寄送达。一个多月后,新区管委会答复称申请因涉商业秘密而不适于邮寄公开,要求村民去涉案公司内部自行查询。李吏民律师认为该答复实质上是不予公开,严重***,遂针对该答复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提请了行政***。
庭上,***门面补偿,李吏民律师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结合本案案情指出新区管委会在行政程序中未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未进行调查核实就认定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部分涉及商业秘密,在***中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佐证,因其被诉行政行为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终,开封市中级人民撤销新区管委会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其于法定期间内重新作出答复。
【律师说法】
为了了解案情,申请***信息公开几乎是必做的工作,然而这份工作并不好做,被申请的***往往基于各种理由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刁难,不予公开的理由也是花样百出、不尽相同。此时便需要办案律师灵活掌握《***信息公开条例》,以法条相博弈,以案情相辅佐,以此获得完整的***信息,为下一步的***提供保障。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文/费玉茹
附: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关于本案的行政书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6日,原告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与洛南县谢湾镇小渠川社区八组签订协议,以83644元购买小渠川社区八组位于白渠沟口耕地1.494亩。因此,被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以买卖土地行为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罚款处罚,处交易额83644元30%的罚款计25099.2元。2014年10月1日,原告在购买的小渠川社区八组土地上开始施工建设,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谢湾镇请求处理的报告后,***门面房赔偿,于10月21日,经现场勘察和对原告工作人员的调查,确认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进行施工,属***建设行为,当日即向原告下发了《责令停止***行为通知书》、《限期改正***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行为,听候处理,同时又向原告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原告在七日内自行拆除***建筑,逾期不拆除,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拆除。之后,原告继续施工修建围墙,被告以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建设的地域属洛南县孔子文化园规划范围内的用地为由,于2014年11月28日对原告修建的1米多高围墙全部予以拆除。原告对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秦岭书画博览中心建筑物的行为***。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裁判结果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二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被告具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权。但本案被告在强制拆除前未履行对当事人的催告义务,未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也没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即对原告修建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属程序***,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除行为***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人民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二款(二)项规定,确认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11月28日强制拆除原告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修建的1米多高围墙的行为***。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北京***律师
典型意义
行政***在行政中,不能因为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行为,就忽视了对程序的要求,遵守法定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违反法定程序,查处行政相对人***行为的,亦可构成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法》对***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规定了催告、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法定程序,履行上述程序后,相对人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强制拆除原告***建筑物之前,未履行上述的法定程序,反映出行政***作出行政行为时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依然存在。本案确认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行为***,对于增强行政***程序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注:来源于陕西高院8起行政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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