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养殖场
)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 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 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2011] 422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政府信息,也不予公开。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二)裁判结果
三亚市城郊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然属于政府信息。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此,撤销被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后,余穗珠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主动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对外获取的信息也是政府信息。本案涉及两类信息,一是行政机关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二是行政机关制作的具有内部特征的信息。关于前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同样包括行政机关从公民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因此,本案中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同样属于政府信息。关于后者,本案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23号函和50号函,虽然文件形式表现为内部报告,但实质仍是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第二,例外法定。政府信息不公开是例外,例外情形应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本案强调,凡属于政府信息,如不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事由,均应予以公开。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简单以政府内部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为由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三,行政机关判断。考虑到行政机关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可能存在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情形,应当首先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判断,并未越俎代庖直接公开,而是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体现了对行政机关判断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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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开封市为了新区建设,在开封新区范围实施迁村并居工程项目,孙某等四十余户村民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在征收范围之内,但征收补偿安置没有达成协议,孙某等人依法聘请专业拆迁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李吏民律师代理维权。拆迁律师李吏民律师接受委托后带领团队展开了一系列的法律程序。为了了解迁村并居项目款项拨付使用情况,李律师指导委托人向开封新区管委会申请公开(为迁村并居项目建设其村成立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拨付资金情况及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等政府信息。
【办案过程】
一、开封新区管委会以涉及商密为由未公开相关信息。
开封新区管委会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称不适宜邮寄,要求要求村民去涉案公司内部自行查询,实质上是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及时诉讼,信息公开答复被撤销。
针对开封新区管委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律师李吏民指导委托人及时向开封中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李律师指出其信息公开答复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封中院遂作出撤销了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见本网2015年6月15日报道)
链接:河南经典案例:政府不予公开花样多,律师善用法条使撤销
三、任性政府再次以涉商密为由不予公开信息。
2015年8月5日,开封新区管委会再次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称,其征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意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其商业秘密不适宜公开,但村民可以到其公司查看但不得拍照,仍未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
四、再次诉讼,信息公开答复再次被撤销
开封新区管委会仍以涉商密为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广大的村民不可容忍。在拆迁律师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再次向开封中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李律师指出,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财政拨款情况和使用情况,是被告所知晓和掌握的政府信息,也是其应当进行公开的信息。而且,原告作为迁村并居项目的利害关系人,对其资金拨付情况和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涉及到商业秘密。财政拨款情况及财政拨款使用情况是公开透明的,并不涉及到具体的经营情况,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情况是不同的概念。不涉及到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范围有严格的界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不是由第三人某公司自己认定的,第三人只是对涉及的商业秘密是同意公开作出表态;该信息答复仅仅对孙某一人,而对其他申请人并未进行答复;本案中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涉及到第三人的商业秘密;被告在生效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的情况下,又一同样事实和理由作出同样答复,违反了《人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54条之规定。采纳了律师观点,再次撤销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北京拆迁律师
【裁判结果】本案是被告履行生效重新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告虽然提交了其行政程序中第三人某公司出具的书面意见,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在行政程序中被告也未提供所涉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和依据。遂作出:一、撤销被告2015年8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二、被告在30日日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律师说法】
在申请政府信息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的规定认为涉及到第三人的商业秘密为由而不予公开。那么何谓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可见,商业秘密是特定的,而不是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也不是企业自己认为的。那么,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到商业秘密是谁说了算?是如何认定的?显然,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到商业秘密是客观的,而不是某个部门和企业主观臆断的。是应当由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材料和客观标准进行认定,而无需征求企业的意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之规定,当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仅仅是征求企业的意见是否同意公开,而不是由其来认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涉及到商业秘密。北京金牌拆迁律师
附: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院行政书
2015年临近尾声,安徽省养殖场,春节亦越来越近。也许你已步入寒假,也许你即将飞奔到父母身边,也许你会很快见到在外漂泊的子女。无论你怀抱怎样的心态,对即将到来的日子又有怎样的期待,无论你是开怀还是偶关,京坤总在身边伴你同行,陪你度过,为你见证。虽然假期日近但小编是不会丢下亲们的,整个春节前后小编将为大家持续奉上京坤为当事人维权打的漂亮的一仗又一仗,带你认识被专业笼罩的京坤是怎样的团队,被敬业占满的京坤律师是怎样的正义之士。
今天小编从李吏民律师承办的山东拆迁的经典案例说起……
【及时委托】
大白(化名)和涵涵(化名)都是山东省某市某区人。二人分别承租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的两栋房屋进行合法经营,门店的生意还是比较兴隆的,二人及各自的家人的生活过得也是有滋有味。2012年某市综合市场通知大白和涵涵其二人租赁的房屋要被征收,但是拆迁方给予的补偿标准却与市场价格相差甚大。为什么要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补偿的标准为何如此之低?相关的拆迁文件为何至今都不曾见到?这样的拆迁手续合法吗?自己怎样才能为自己争得权益呢?一筹莫展的大白和涵涵终日难以入睡。
后通过网络途径得知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专门为被拆迁人维权,二人终于看到了希望,立即相约来到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他们的是办案经验颇为丰富的李吏民律师。他们当即决定委托李律师为自己维权,帮助自己解决目前遇到的困境和难题。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京坤办案】
李律师同大白和涵涵进行沟通后,分别理清了二人案件的大致情况,分析了二人情况的共通点和差异点,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办案思路。
为了深入调查案件的具体情况,顺藤摸瓜收集信息,找到更多案件的有力证据,李律师针对大白和涵涵的不同情况立即建议二人分别向有关的拆迁立项、规划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在确定有关政府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李律师运用自己的多年的办案经验引导两位委托人应如何处理有关部门的回复。但是规定期限已过,有关政府部门对两位委托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弃之一边,不予任何答复。
这样的情况并没有打乱李律师的维权思路,更不能阻挡李律师为当事人维权的脚步,在规定期限届满之后,养殖场动迁律师,李律师再次主动出击,当即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某市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评估拆迁养殖场,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在李律师言辞恳切、有理有据的措辞以及辛辛苦苦搜集到的证据面前,李律师提交的材料终于使得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服,在2012年11月26日,住建厅作出了鲁建复决【2012】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某市规划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到此,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李律师在此阶段的辛苦努力没有白费,所得到的这一纸复议决定书为后期案件的进一步维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李律有言】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养殖场征收补偿,应到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济南市规划局没有对两位委托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答复,明显违反了该条例的相关规定,山东省住建厅的复议决定合理合法。
在我国行政比较强大的现状之下,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我们要想掌握有关政府决策信息极为不易,更不用说在拆迁这个矛盾丛生、冲突巨多的领域里,被拆迁人想要清楚地知悉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关乎自己利益的文件决策更是难上加难,可是,正因为如此,处于弱势一方的被拆迁人更不能因此而退缩,应该鼓起勇气、鼓足信心,坚信法治和正义,运用法律的,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北京拆迁律师
附:行政复议决定书
养殖场拆迁政策(图)-养殖场动迁律师-澄海市养殖场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从事“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行政诉讼”的公司。自成立以来,我们坚持以“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的方针,勇于参与市场的良性竞争,使“北京京坤”品牌拥有良好口碑。我们坚持“服务至上,用户至上”的原则,使北京京坤在法律服务中赢得了众的客户的信任,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特别说明:本信息的图片和资料仅供参考,欢迎联系我们索取准确的资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