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均是我国新破产***定的破产程序,共同构成现代企业破产制度的三大基石。破产***、重整、以及和解制度同为处理破产案件的程序,在启动主体、启动条件、利益主体、审批程序、强制力、***目标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重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重要内容。是指***人申请对***人进行破产***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人破产前,***人或者出资额占***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即对该企业进行重新整顿、调整。
也就是说,不对无偿付能力***人的财产进行立即***,而是在***主持下由***人与***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同时***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可见,重整不是破产,但离破产只有一步。但如果重整不成功,下一步就是***人申请对***人进行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