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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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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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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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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767345669                    更新时间:2019-07-12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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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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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陈女士等6人是浙江省平阳县某镇某村村民,在本村有依法承包集体土地。1998年陈女士等人所承包的土地被占用用于建设高速公路,但未给予陈女士等人公平合理的补偿。经过多年未果,陈女士经人介绍委托北京拆迁律师李吏民律师依法维权。

【办案过程】

一、申请信息公开,了解情况

李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分析案情,认为本案由于时间较长,在征占土地的过程中,村民没有见过批文及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整个的情况不了解。为了了解的相关情况,李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向国土部门申请公开关政府信息,以便有针对性地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

二、针对补偿标准向平阳县政府申请协调

通过向国土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委托人获得了补偿的相关证据,李律师带领的律师团队,为当事人制作了相应的法律文书,并指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就涉案土地补偿标准向平阳县政府申请协调。平阳县政府认为:《浙江省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太仓养猪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协调、裁决申请,陈女士等6人提出的土地补偿标准协调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人资格,决定不予受理。

三、针对平阳县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针对县政府的不予受理行为,李律师为陈女士等人制作了起诉状,指导陈女士等针对县政府的不予受理协调申请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向温州市中级人院起诉,并作为陈女士等6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通过当庭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李律师精准指出了县政府提供的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有力地反驳了县政府的辩解。温州市中级人院对县政府作出的陈女士等人不符合申请协调主体资格、涉案土地征收时不存在青苗等辩解未采信,确认平阳县政府对陈女士等人的协调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违法,并责令平阳县在生效后30日内对陈女士等人提出的协调申请作出处理。

【律师说法】

在过程中,被人对土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申请协调,针对政府不依法受理协调申请的行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裁决。”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陈女士等人递交的协调申请书明确对征用土地协议约定的涉案补偿标准申请协调,该协议载明“土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其中水田为每公顷27万元”,可以认定,养猪场拆迁如何补偿,陈女士等人申请协调的事项应当包括涉案被征收的土地的青苗补偿费,陈女士等6人作为该土地的原承包权人,系该地上青苗的所有权人,对该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有权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平阳县政府协调。平阳县政府以陈女士等仅对土地补偿费申请协调而不符合申请人资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县政府主张涉案土地征收时地上不存在青苗,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且与涉案征用土地协议中土地补偿标准包括青苗补偿费的内容相矛盾,因此,对其辩解未予支持。

附:浙江省中级人院关于本案行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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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4月末,刚过完谷雨,正是田地里青苗生长的好季节。居住在四川省某县的钟先生,耕种在该镇土地的青苗却遭到严重破坏。究竟是什么情况呢?原来在2015年4月26日,某镇政府基于防洪工程要求,将钟先生0.62亩土地上的青苗进行了清表。钟先生虽然得到了镇政府发放的青苗补偿款12160元。但面对这一现状,钟先生不满意,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北京拆迁律师

钟先生决意在北京寻找满意的律师团队维权,最终找到了北京知名拆迁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京坤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史西宁、杨景华律师接受了钟先生的诉讼委托,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分析案件事实与证据,尽心尽力地履行律师职责,维护钟先生的合法权益。

【办案过程】

两位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指导当事人提起确认县、镇政府的强制清表的行政行为违法。在诉讼过程,养猪场拆迁怎么赔偿,某县辩称,没有参与清表和强行征用土地的行为,己方依法组织警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属于依法履行职责。某镇政府辩称,己方实施清表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了该组的租赁土地方案及租金标准,同时钟某已经获得了相应的补偿款。实施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四川拆迁律师

两位律师针对该县和镇政府的答辩意见,搜集案件证据,积极应诉。

1、搜集证据,证明某县参与到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在钟先生的配合下,史西宁、杨景华两位律师提供并经质证的清表现场照片,证明某县领导及工作人员均出现在土地清表现场。某及其工作人员持等磁具围绕清表地块站立,并对正在实施清表的挖掘机进行护卫,足以证明。某县维持秩序的行为实施实质是与某镇政府共同实施土地清表行为过程中的不同具体分工表现,证明某县参与土地清表行为。

2、依据法律,分析本案属于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虽然本案中钟某与某镇政府就土地清表问题达成口头协议,貌似是民事行为。但是根据史西宁、杨景华律师分析,就本案而言,某镇政府就建设防洪工程的需要而对钟某耕种的土地实施清表,行为目的是实现防洪工程建设的行政管理,效果是能够对钟某相关土地利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分析该口头协议属于行政行为,该案件属于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3、对于土地的清表行为合法性认定

县和镇政府对土地清表行为没有提交职权依据。土地清表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催告、公告等执行程序,土地的清表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四川省拆迁律师

【结果】

两位律师充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致使审理最终支持了钟先生的诉讼请求,确认某县和某镇政府实施清表行为违法,同时双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至此案子圆满结束。

附:四川省某市市中区人院行政书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6日,原告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与洛南县谢湾镇小渠川社区八组签订协议,以83644元购买小渠川社区八组位于白渠沟口耕地1.494亩。因此,被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以买卖土地行为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罚款处罚,处交易额83644元30%的罚款计25099.2元。2014年10月1日,原告在购买的小渠川社区八组土地上开始施工建设,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谢湾镇请求处理的报告后,于10月21日,经现场勘察和对原告工作人员的调查,确认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进行施工,属违法建设行为,当日即向原告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同时又向原告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原告在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拆除。之后,原告继续施工修建围墙,被告以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建设的地域属洛南县孔子文化园规划范围内的用地为由,于2014年11月28日对原告修建的1米多高围墙全部予以拆除。原告对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秦岭书画博览中心建筑物的行为违法。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裁判结果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二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被告具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权。但本案被告在强制拆除前未履行对当事人的催告义务,未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也没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即对原告修建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属程序违法,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人民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二款(二)项规定,确认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11月28日强制拆除原告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修建的1米多高围墙的行为违法。一审宣判后,养猪场拆迁补偿款,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北京拆迁律师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在行政中,不能因为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忽视了对程序的要求,遵守法定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违反法定程序,查处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亦可构成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强制法》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规定了催告、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法定程序,履行上述程序后,相对人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强制拆除原告违法建筑物之前,未履行上述的法定程序,反映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依然存在。本案确认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对于增强行政机关程序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注:来源于陕西高院8起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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