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前言】
安置返回地,是统一安置房建设的土地,一般属于国有土地。之所以需要对安置返回地尤其的重视,是因为昂地安置返回地不仅关系着被人的日常生活和心理建设,更重要的是,安置返回地对城乡的整体规划和建设起着相当 重要的作用。所以有关的土地管理部门一定要妥善处理有关安置返回地的事项!北京***律师事务所
【案件背景】
陈女士等12人是浙江省某县某村村民,某县某小区1-6幢建设用地是某村在后的安置返回地,2004年以后包括陈女士等12人在内的某村村民作为申请人获得用地审批。但在意料之外的是,之后,陈女士等12人发现开发商张某与某村村委会以***劳务费形式骗取村民骗取批准某小区1-6幢返回地指标进行安置。北京行政律师事务所?
【京坤支招】
陈女士等12人在遭遇***用地的行为后,决定依***,上京聘请***律师来为其捍卫合法利益,于是乎,陈女士等人找到了北京***律师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陈女士等人的是律师李吏民律师,听闻陈女士等人的陈述,在谨慎分析案情始末后,李吏民律师决定接受陈女士等人的委托,共同***!北京行律师事务所
【办案过程】
办案辑:提出对***行为进行查处,怎知竟得“无须”二字!
2013年4月9日,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包括陈女士等12人在内的56为村民向某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要求对某小区1-6幢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答复,仅以涉案用地处置经该村村民决议并已取得审批为由即认定陈女士等12人反映的某村村委开发商骗取批准某小区1-6幢返回地指标进行安置等问题与事实不符,竞作出无需查处的决定。北京行政律师事务所
办案第二辑:提起***,竟被驳回***请求!
包括陈女士等12人在内的村民收到县国土资源局无须查处该答复后,并没有气馁,于是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向浙江省某县人民提起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只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有职权与职责进行查处。办案所涉某村返回地的占用,已经获得了主管部门的用地审批。拘束于该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该地块的占用不够成***。且陈女士等12人举报的***行为不存在,县国土资源局对陈女士等12人要求查处***用地的申请无须查处,并已作出书面答复,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形。据此作出浙(2014)第46号行政,驳回陈女士等12人的***请求。北京行律师事务所
办案第三辑:毅然上诉,终或决胜!
至此,陈女士等12人陷入了两难境地,继续上诉,怕仍然得不到有力;可就此放弃有心有不甘,李吏民律师看出了陈女士的,于是告诉他们:“只有败下阵的,没有讨不回的公道!”。在李吏民律师的鼓励下陈女士等人因不服浙江省某县人民(2014)第46号行政,向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土地***律师,请求撤销原判,并责令某县国土资源局对张某等骗取审批、占用土地行为履行查处职责。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2014年5月9日受理。
在二审中,陈女士等12人诉称,某村村委会在民事***中自认涉案土地是借用陈女士等12人的名义获取用地审批,后以承包协议的方式主张由张某进行建设并对外出售房屋,土地征收***律师,导致经批准的用地主体与实际不一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用土地”的情形,某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予以查处。北京的***律师事务所
在二审中。某县国土资源局辩称:1、涉案用地已经获得批准,陈女士等12人主张以欺骗手段骗取审批,属于该用地批准行为合法性问题,应当另行救济。2、在用地批准行为未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的情况下,陈女士等12人举报的骗取审批或占地行为不存在,且某县国土资源局收到陈女士等12人查处申请后已经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律师事务所
李吏民律师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是陈女士等12人举报的骗取审批或占地行为是否存在,某县国土资源局是否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综合双方当事人意见,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认为:《土地***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土地***、***的事实(三)依照土地***、***的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四)属本部门关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因该用地系某村安置返回地,在陈女士等12人自认其未提出用地审批申请,且所在村亦未将该用地指标分配其享有的悄况下,某县国土资源局即根据以陈女士等12人名义上报的申报材料,以村民个人建房形式将涉案安置返回地批准在陈女士等12人名下,是否存在他人借用或冒用陈女士等12人名义上报用地申请并获取用地审批、占地近行商品房建设、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规定的“采取欺骗手段批准,占用土地”的情形、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撤销涉案用地审批等,某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予以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显然,某县国土资源局不符合上述***规定,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审驳回上诉人的***请求不当。北京***律师事务所
据此,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款、第六十条第二段的规定,撤销浙江省某县人民行政并责令某县国土资源局对举报事项予以并作出处理。
【结果】
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行政,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某县人民(2014)第46号行政。二、责令某县国土资源局于本生效后60日内对陈女士等12人举报的有关张某等骗取用地审批,占用土地的申请予以并作出处理。
附: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行政书
土地土地
京坤律师承办房屋征收案件多年以来,土地******律师,由于各片区征收的具体实施方案不尽相同,故见识过各种“地方特色”。今天要说的案件,从结果来说还了当事人完整的公道,从节奏上看却有趣的很。与严格的法定程序、严谨的***人思维相比倒像是生活给错了剧本。
偷工减料的路是***累的路
案件的主人公是在四川经营一家宾馆的孙先生,可以说在不了解建房手续的时候走错了路。故事发生在2006年,孙先生与当地的街道办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租了社区的2亩农用地,租期20年,经过***同意建造了5层楼房,但是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建房也没经过审批。2007年3月楼房刚盖好,处罚就跟着来了。首先是规划和建设局作出处罚决定,要求缴纳罚款并补办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其次是市国土局作出D市国土资罚【2007】字第24号《国土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没收孙先生占用的799.8平米集体农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并罚款。一事两处罚?
火烧眉毛的时候孙先生慌了神,只想一心解决此事,该交什么交什么,该补什么补什么,没考虑这双份的处罚。但是刚建起来的房子,巨额投入众多,还没营收先被没收该怎么办呢。后知后觉是***建筑的孙先生自知没占着理,但还是希望能够找到补救方法。于是在经过与国土局多次协商后,双方达成协议,国土局将没收的建筑物折价给孙先生。随后孙先生在两年内分10次将折价款全部付清。
违反***规定所付出的代价真的是一样没少,但好在处罚过后一切***正常。宾馆步入正轨开始了依法经营。
征收部门尽显套路
安稳了两三年,“不可抗力”又来了。虽说经营之路曲折了点,但是***征收孙先生还是支持的,为了公共利益为了建设美好乡村,孙先生接受了“霸道力量”的存在。但是在补偿问题上,从2012年开始征收到2014年,分歧便没有断过,征收部门称孙先生房屋按照建筑处理,只根据建筑残值适当给予***补偿,因此双方久久未达成一致。
2014年5月13日,戏剧化的事情发生了,市国土局向孙先生下发了《关于撤销D市国土资罚【2007】字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细看内容,说是重复处罚故撤销,并将罚款及折价款退还,对2007年孙先生的建设行为重新。其目的是重新作出“自行拆除房屋,***土地原状”处罚决定,以便可以在不予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
对,没有看错,就是重新再来。其实很明确,不过是让孙先生接受***建筑的“事实”和其给出的残值补偿。事情发展到这里,孙先生认为好像事情没有办法继续谈了,而且自己的权益严重受到侵害,便决定通过***程序来解决问题。
京坤律师铺平公正道路
孙先生找到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吏民律师代理此案,李律师在接受委托的当下便会同京坤团队一起为孙先生作出了***的***服务方案,对谈判、调查、复议、***等程序和思路策划。在孙先生接受***方案后,李律师随即对市国土局撤销处罚决定的决定向四川省国土厅提起行政复议。
针对该决定的***之处李律师提出:
首先,对没收建筑物的处分是***的行政行为,是否对没收建筑物进行处分、如何处分,与处罚行为没有关联性,不包含于处罚行为之内。即使原行政处罚行为被撤销,涉及到没收建筑物的话,只能由处分单位进行相应的赔偿,而不能对后来处分建筑物的行为当然撤销,应当保护合法有效的交易行为。
其次,市国土局没收建筑物折价处分,孙先生***折价款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合法有效,孙先生依法取得物权,且取得了相关证照依法从事经营。该交易行为非经、仲裁***等法定部门认定无效或撤销,任何一方都无权予以撤销。
第三,根据《四川省行政监督条例》第34条第4款之规定,行政***发现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或者不适当,可依法自行纠正;第5款规定,被纠正或者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人或者其他***财物的,依法予以退还。可见,纠正或撤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查明***或不当进行的处理结果,而不是撤销后再行重新开始调查。
李律师还提出了该决定作出的程序及依据等诸多问题。
同时,李律师带领其团队对本次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展开调查,并对征收过程中的***之处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
旗开得胜一顺到底的补偿路
在李律师帮助孙先生提交复议申请和听证申请之后,省国土厅作出受理通知,并确定了听证日期。李律师对其了解到的******之处向市国土部门及区***征收办进行反映,在省国土厅没有听证之前,市国土部门便找到孙先生协商补偿事宜,李律师也多次到当地参与谈判,同时向四川省国土厅递交了中止审理和延期听证的申请。
在李律师的参与下,孙先生与***、市中心、市国土局等部门多次协商之后,分别作出让步***终达成一致。市中心同意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评估,将孙先生房屋的评估节点确认为2014年12月8日,并由市国土局委托评估机构。
2015年1月9日,评估报告正式作出,孙先生建筑面积3385.7平的5层“住宅”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结果为1429.76万元。孙先生对此评估结果基本无异议,只希望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补偿。但面对评估结果征收和国土部门再次犹豫了,迟迟没有付诸行动。
这次为了避免征收部门作出违背约定之事,李律师选择了主动出击。在向四川省D市寄送《律师函》时,李律师表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要让市民受益,能以牺牲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进行建设发展。同时,对于依法征收被征收人表示完全支持,也愿意积极配合***完成此次征收工作。孙先生因征收部门、国土部门多次做大量细致的工作之后,才同意现在的补偿方案,而到方案落实之时征收部门确有逃脱职责之貌。现应当按照评估价格给予合理补偿。并且双方应当通过沟通、协商妥善解决存在的分歧,以期早日化解矛盾。
果然,律师函起到了关键作用。不久,征收部门便主动找到孙先生和李律师商谈补偿事宜。在李律师的努力下,***终孙先生按照之前的评估结果拿到了征收补偿款,了了心中积压许久的一件大事。
这个案例在常人看来有些匪夷所思,好像征收部门为了顺利征收什么方法都可以尝试。其实在京坤律师看来,这些确实是办案过程中***常见的问题。有些征收部门为了压低补偿找各种事由给被征收人的房屋扣上建筑的帽子,没有***说是***建筑不予补偿,就算是有***有手续,相关部门自行撤销曾经给被征收人的房屋办理过的***,也要认定为***建筑。***终的落脚点是什么呢?不予补偿、适当补偿……这样一来,合法的权益也大打了折扣,看似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却损害了一大批的被征收人合法利益。
但从***后的结果来看,我们也该为孙先生感到庆幸。他的不断洽谈、及时委托,李律师的策划、精准出击、强势谈判都是孙先生得偿所愿的关键。可能个别行政***在民心上走偏了一点,但京坤人相信,在法治的道路上总能够正回来。
【案情简介】:
陈女士是河南省济源市某村村民,1998年,陈女士一家与村委会签署了《坡地承包开发经营合同》,承包土地70余亩,承包期限为30年。从1998年至2008年,通过陈女士全家老小十余年来发扬“愚公”精神,投入几十万的资金,在承包地建了三间瓦房、打了一口深水机井,修了130米的水渠,还埋好了几百米的地埋线。功夫不负有心人,承包地终于可以旱涝保收,一家人也憧憬着小康的未来将不再那么遥远,陈女士脸露的欣慰和喜悦溢于言表。陈女士的丈夫也被当地人誉为“当代活愚公”,此美名一直被当地村民口口相传。
然而,随着城市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地处济源市郊的某村,由于地理位置优越,被济源市***规划为发展产业集聚区,***大力招商引资上项目,引进的企业租赁某村250余亩集体土地建厂,其中就有陈女士家开垦的几十亩高产耕地,至此,陈女士一家想通过勤劳致富的梦想被彻底摧毁了! 陈女士家的土地被强行占用建设企业,但没有给予任何补偿,陈女士一家人从此走上了的道路。多年的母女两个被数次,但补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陈女士决定拿起***维护自己的权益,经过多方了解,找到北京知名***律师李吏民代理其依***。
【办案过程】
李吏民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热情接待了陈女士母女,认真听取陈女士的陈述,查看了相关材料,决定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随时召开团队案件分析会,制定了详细的***计划。
一、通过公开***信息,了解情况。
李吏民律师团队为了了解的相关情况,指导当事人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济源市国土局、河南省等部门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以了解的合法性。
二、针对建设用地批复,依法申请复议。
通过申请公开***信息,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公开了《济源市关于五龙口镇2013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其以此批复作为相关企业占地的合法性。李吏民律师团队对该批复认真分析,认为该批复超越法定职权,肥城土地,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该批复严重***,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于是,及时指导当事人向河南省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建设用地批复。
三、济源***自行纠错,撤销建设用地批复。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济源市慑于***的威严,认识到其作出的建设用地批复严重***,于2014年12月18日自行撤销了该建设用地批复,当事人向河南省***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至此,为当事人的***取得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
【律师说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准。
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的设区的市、自治州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第四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之规定,只有设区的市才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批准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济源市并非设区的市,其也非五龙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因此,其批复五龙口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超越法定职权。
附:关于本案例的行政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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