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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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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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集体土地补偿***-土地-土地补偿款***(查看)

产品编号:781863269                    更新时间:2019-07-18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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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土地土地

【案情简介】开封市为了新区建设,在开封新区范围实施迁村并居工程项目,土地,孙某等四十余户村民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在征收范围之内,但征收补偿安置没有达成协议,孙某等人依法聘请******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李吏民律师代理***。***律师李吏民律师接受委托后带领团队展开了一系列的***程序。为了了解迁村并居项目款项拨付使用情况,李律师指导委托人向开封新区管委会申请公开(为迁村并居项目建设其村成立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拨付资金情况及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办案过程】

一、开封新区管委会以涉及商密为由未公开相关信息。

开封新区管委会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称不适宜邮寄,要求要求村民去涉案公司内部自行查询,实质上是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

二、及时***,信息公开答复被撤销。

针对开封新区管委会不予公开***信息的答复,律师李吏民指导委托人及时向开封中院提起***。庭审中,李律师指出其信息公开答复没有事实根据和***依据,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封中院遂作出撤销了该***信息公开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见本网2015年6月15日报道)

链接:河南经典案例:***不予公开花样多,律师善用法条使撤销

三、任性***再次以涉商密为由不予公开信息。

2015年8月5日,开封新区管委会再次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称,其征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意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到其商业秘密不适宜公开,但村民可以到其公司查看但不得拍照,仍未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

四、再次***,信息公开答复再次被撤销

开封新区管委会仍以涉商密为由不予公开***信息,广大的村民不可容忍。在***律师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再次向开封中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李律师指出,原告申请的***信息属于财政拨款情况和使用情况,是被告所知晓和掌握的***信息,也是其应当进行公开的信息。而且,原告作为迁村并居项目的利害关系人,对其资金拨付情况和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原告所申请的***信息不涉及到商业秘密。财政拨款情况及财政拨款使用情况是公开透明的,并不涉及到具体的经营情况,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情况是不同的概念。不涉及到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范围有严格的界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不是由第三人某公司自己认定的,第三人只是对涉及的商业秘密是同意公开作出表态;该信息答复仅仅对孙某一人,而对其他申请人并未进行答复;本案中原告申请的***信息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涉及到第三人的商业秘密;被告在生效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的情况下,又一同样事实和理由作出同样答复,违反了《人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54条之规定。采纳了律师观点,再次撤销了***信息公开答复。北京***律师

【裁判结果】本案是被告履行生效重新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被告虽然提交了其行政程序中第三人某公司出具的书面意见,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申请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在行政程序中被告也未提供所涉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和依据。遂作出:一、撤销被告2015年8月5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二、被告在30日日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律师说法】

在申请***信息过程中,行政***往往以《***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的规定认为涉及到第三人的商业秘密为由而不予公开。那么何谓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土地******,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可见,商业秘密是特定的,而不是行政***自由裁量的,也不是企业自己认为的。那么,所申请的***信息是否涉及到商业秘密是谁说了算?是如何认定的?显然,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是否涉及到商业秘密是客观的,而不是某个部门和企业主观臆断的。是应当由行政***根据相关材料和客观标准进行认定,而无需征求企业的意见。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之规定,当所申请的***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仅仅是征求企业的意见是否同意公开,集体土地补偿***,而不是由其来认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涉及到商业秘密。北京******律师

附: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院行政书



土地土地

【基本案情】

为了构建和谐社会,***鼓励实施迁村并居工程,这本应是提高村民生活质量的好事,却因地方***的违规操作给老百姓带来了诸多麻烦。开封市金明区某村的四十余户村民近日为此头疼不已,他们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因迁村并居工程的需要遭到强制征收,眼看着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心急如焚的众村民通过网络渠道联络上了北京***做***案件的李吏民律师,在双方进行了会面交谈后即达成了委托关系,获得代理权限的李吏民律师迅速针对本案展开了***之战。

【律师出击】

李吏民律师向河南省发改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在得到的决定书中,李吏民律师发现有“开发区***向瞿家寨村委会出资成立的河南长隆置业有限公司拨付资金***元”的表述,为了弄清事件的前因后果,把握案件的整体脉络,李吏民律师旋即又令村民们向开封新区管理(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特意叮嘱注明信息提供方式为纸面和邮寄送达。一个多月后,新区管委会答复称申请因涉商业秘密而不适于邮寄公开,要求村民去涉案公司内部自行查询。李吏民律师认为该答复实质上是不予公开,严重***,遂针对该答复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提请了行政***。

庭上,李吏民律师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结合本案案情指出新区管委会在行政程序中未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未进行调查核实就认定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部分涉及商业秘密,土地征收******,在***中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佐证,因其被诉行政行为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终,开封市中级人民撤销新区管委会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其于法定期间内重新作出答复。

【律师说法】

为了了解案情,申请***信息公开几乎是必做的工作,然而这份工作并不好做,被申请的***往往基于各种理由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刁难,不予公开的理由也是花样百出、不尽相同。此时便需要办案律师灵活掌握《***信息公开条例》,以法条相博弈,以案情相辅佐,以此获得完整的***信息,为下一步的***提供保障。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文/费玉茹

附: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关于本案的行政书




【案情简介】

贺先生是齐齐哈尔市某区某村村民,其于1984与某村签订了《承包造林合同》,又于2010年与某村委会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依法承包本村林地进行经济林生产经营,并依法办理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林权证》等执照。2012年6月份市***发布预公告,拟对某村21184平方米土地进行征收,贺先生的部分林地在本次拟范围之内。当时仅对贺先生拟征林地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补偿,没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后来省***作出了批复,但有关部门没有进行公告,没有给予贺先生被征土地相关补偿。经过多次协商,均没有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贺先生遂通过网络找到北京***团队北京京坤***律师团李吏民律师代理其***。北京***律师

【办案过程】北京律师李吏民律师接受委托后,带领***团队制定了详细的***方案,展开了一些列的***程序。为了解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及时指导委托人向某区***申请公开委托人承包林地所属地块被征收的费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发放使用情况。

2014年5月4日,区***作出答复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征收安置标准我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章执行,征收款属于村集体发放属于村务公开范围,而没有公开委托人公开的相关***信息。

而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是本案***之关键,李吏民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起诉,请求撤销某区***的信息公开答复,公开相关***信息。但层层受阻,直到今年《行政***法》修订之后,才正式受理。2015年11月30日开庭审理,李律师指出,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具体明确,属于某区***履职过程中所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同时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是其主动公开的***信息,该答复意见实质上是告知原告不予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应当依法予以撤销。齐市中院采纳了上述观点,胜诉,为其***取得成功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结果】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原告所申请的***信息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县级以上在履职过程中所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某区***告知属村务公开属于适用***、***错误。2015年12月9日遂作出:(一)撤销某区***作出的答复意见;(二)责令某区***在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重新作出答复。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所申请公开的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是否属于县级以上应当公开的范围还是村务公开的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款:“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实施,并将批准***、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之规定,县级以上是***实施***,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是其在***实施过程中制作或者保存的***信息。

根据《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1〕51号)第十六条:“各市(地)、县(市)***(行署)要将补偿支出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预算。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补偿费、补助被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补偿费用。”之规定,明确规定将补偿支出纳入财政预算,补偿费的支出使用情况是市县***所保存或制作的***信息。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县级及其部门***公开的***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之规定,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不仅仅是市县信息公开的范围还是其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确保在过程中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行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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