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理由】
法律援助是一项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而京坤律师也在为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做着相应的努力。这个案件不仅因法援而特殊,更因为它的胜诉结果在案件类型及案件处理方式上都有着指导性的意义。最终的结果不仅对当事人来说事关重大,更是为山东省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作出了不小的贡献。北京律师
【案情背景】
李大爷系山东省A市某村村民,厚道本分,也是个热心肠。在2007年以前,李大爷在自己地里经营着蔬菜大棚,后院还种植了果树。在有了这些土地和作物之后,李大爷一年四季忙忙碌碌,家里生活也还算殷实,再后来有了孙子,可谓是儿孙绕膝,乐在其中。
而2007年8月11日上午九点,轰隆隆的推土机打破了小山村的宁静,李大爷的蔬菜大棚还有房屋在没有公告、没有通知、没有盘点的情况下被不明身份的人强行拆除。一个原本和谐美好,生活富足的家庭硬生生被推土机拆散,李大爷的老伴也因此患上严病丧失了劳动能力,李大爷没有了他的蔬菜大棚和土地,生活没有了着落。不知如何是好。无奈四处奔波,但始终没有个结果,土地权属纠纷纠纷,后来他想到了找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便来到北京,李吏民律师和徐荣海律师在得知他的遭遇后,为李大爷无缘无故消失的房屋、土地和长久的奔波、辛劳感到不平,决定出手帮李大爷讨回公道。但鉴于李大爷的经济状况和身体情况,京坤律师团队免除了李大爷的代理费,决定以法律援助的方式帮李大爷讨回公道。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办案过程】
在两位律师的后得知,原来早在2002年某矿业集团与A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其中涉及基本农田,在两年之后被某市国土资源局确认此行为属于违法用地,并对某矿产集团进行了查处。在此期间,B市作出了将某村基本农田在内的集体土地调整为建设用地的批复,A市政府亦逐级上报关于城市建设用地补办用地手续的请示及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申请补办上述违法用地的手续。北京拆迁律师
更令人觉得荒唐的是,山东省作出了X号批复,嘉兴土地,批准征收某村包括部分基本农田的集体土地。而李大爷的承包地正好在被的范围内。
辑:切中要害,针对批复申请行政复议
在办案团队认真的研究过李大爷的材料后,京坤律师决定以“基本农田”为突破口。对于基本农田来说,非经法定程序和法定部门的审批,不得更改其用途,当地政府乃至省政府都没有权利批准征收。在制定好维权方案后,京坤律师针对山东省政府作出的《关于A市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批复》向山东省政府申请复议。
很快省政府便作出答复:认为某县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涉案土地已经调整为建设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遂作出了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这样看似有道理的说辞两位律师实在没有办法买账,因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批准。”显然,某县所做的批复属于超越职权,应当撤销,故山东省政府的行政复议答复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北京律师
第二辑:深思熟虑,就省政府复议决定向申请裁决
京坤律师团队在研究了李大爷的材料后,认为(1)山东省政府错误地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对于法律事实的认定明显错误,某县没有权限调整基本农田规划。(2)在效率上,向针对省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裁决,有“一裁终局”的效果,避免当事人的诉累,遂决定向申请最终裁决。
在充足的证据面前省政府辩驳显得更加苍白无力。在调查审理的过程中认为:某市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式,擅自改变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用途后,上报山东省批准征收,属于规避占用基本农田应当依法上报审批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而鉴于涉案土地上已经建成厂房且投产运营,客观上难以恢复原状,同时被农户已经得到补偿安置,不宜对该行为作出撤销决定。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复》违法的终局裁决。这一结果亦证明了京坤律师高效且专业的选择,此番战役最终以我方胜诉告终!
第三辑:知己知彼,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胜诉扭转局势
两位律师知道,裁决的胜利并没有完全将李大爷的问题解决。只有案件的胜利才能够为李大爷维护好切身的利益,这个案件不仅有政府的批复,更是有国土资源局的参与。随后京坤律师团队指导李大爷向A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其被征用土地的性质及被块基本材料。而A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查后对其申请决定不予公开,对这份毫无理由的不予公开的决定,京坤律师认为不应在此多做周旋,而是要快速、稳妥的解决问题。随后便协助李大爷将A市国土资源局起诉至。
认为:李大爷作为农民,承包地是其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被征收后的补偿标准等问题关系其切身利益。因此,其申请的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依法应予公开,并李大爷胜诉,因对方没有上诉,使得此为终审。
而此次信息公开的胜利不仅是一份信息的获取,更因此在山东省内确定了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相关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获得救济。可见此案的典型意义,随后更是入选为2014年山东高院公布的“十件典型行政案件”。北京拆迁律师
【感谢回馈】
这一次又一次的胜利让李大爷十分感动,不仅为京坤律师的专业更为他们的职业素质。他很想感谢两位律师,但是却没有办法用有价的物质来感恩。所以在2015年12月,他拄着只身来到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只为当面为两位律师送上一面锦旗表达长久以来的感谢。或许真正的感恩是无法用语言来描绘的,但是两位京坤律师在收到锦旗之后更是希望李大爷能够放心,他们作为李大爷的维权发言人也一定会陪他走到底,直到他拿到合理的赔偿为止。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之规定,面对山东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选择向申请最终裁决或者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李大爷申请的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且其本身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则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相应的救济。
京坤律师更是向各位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呼吁:如果遇到不合理的补偿,要拿起法律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当聘请律师及时介入,冲突、越级等形式不能解决问题,要相信法律,公平合理补偿定能实现!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裁决书:确认批复违法
土地土地
【案件背景】
作为中国古都的江苏省某市,其地有高山,有深水,有平原。无论历史如何悠久,文化如何绵长,仍逃脱不过革新的大浪。为建设更好的现代城市,一座座建筑拔地而起,而在这如火如荼的动工背后,更多的是被拆迁的家园。为城市建设在某市某区进行着拆迁项目并不会使人感到意外,但是涉地居民希望了解到其中具体的情况信息。越来越把法治收纳心中拆迁户们,很自然的决定通过法律的严谨来检验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于是他们针对自己家园的拆迁申请了听证。北京专业拆迁律师
在2013年的一天,听证会如期举行,但是涉及到的群众太过广泛,村土地纠纷,每个人也都想参与其中,不料在现场发生了混乱,一时间秩序难以维持。而现场在混乱中没有找准闹事者,偏偏伤害到了无辜的张女士和朱先生,随后伤至住院。而面对的伤害,两人决定拿起法律来为这次无缘无故的受伤讨个说法。北京拆迁律师
通过多方打听他们找到了的行政诉讼的律师李吏民律师所在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为他们讨个说法。李律师在得知他们的遭遇后,为他们所忍受的伤痛不平,也从法律角度为他们分析了种种维权方法。随后他们决定委托李律师来代理自己的案件,也希望通过专业律师的帮助更快更好的解决这次的问题。北京知名拆迁律师
【京坤办案】
辑:请求区查处,无疾而终
李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经过紧张的材料准备和现场情况调查后,随即请求某市某区分局将本案查处。希望区分局能够对现场的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两位当事人一个说法。但在等待之后,某区分局不仅没有处理,也未作出任何答复。北京专业拆迁律师
在这样的结果面前,两位当事人不仅身体的疼痛没有消减,心里的失望更是占了大半。随后李律师调整维权策略,决定向起诉,解决区分局不予的问题,于是李律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规指导当事人向某区人院起诉,要求责令某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北京拆迁律师?
第二辑:向区起诉,希望区分局能够履行职责
还在等待受理结果的两人没想到盼来的是不予受理的裁定,那么对于公平合理的审判更是无从期待了。本是想要走进法治的,却不料被挡门外。原来某区人院认为,某区分局对两位当事人的人身伤害进行查处是诉讼法的授权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遂作出了(2014)某行诉初字第8号不予受理的裁定。北京知名拆迁律师
而李律师在了解到区不予受理的原因之后就更加不理解了,明明是申请的查处是请求区分局将案件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怎么就跟诉讼扯上关系了呢。对于这样的理由不仅令人费解,更是专业律师感到可笑。不禁让人发出疑问,为什么不能把“行政”和“”分个清楚呢?李律师并没有就此耽误时间,而是为了两位当事人的利益,经过一系列的材料准备后果断帮助当事人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北京知名拆迁律师
第三辑:中院上诉出裁定,公平正义有定论
在上诉状中,李律师详细阐述了上诉理由,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一审认定对申请人身体伤害进行查处是诉讼法授权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尚不够处罚的,由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之规定,对侵身权利查处并非是诉讼授权的行为,只有构成的进行是诉讼法授权的行为,对不构成进行治安处罚的属于行政案件。
同时,根据《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构成的,应当按照《办理案件程序规定》办理。”之规定,对上诉人所受伤害未进行伤情鉴定的情况下,也应当按照行政案件进行查处。北京知名拆迁律师
二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查处是请求被上诉人将本案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上诉人因自己人身被伤害,向被上诉人邮寄了书面查处申请书,上诉人在查处申请书中说的非常清楚,请求被上诉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北京拆迁律师
三是本案中,被上诉人没有进行任何诉讼活动,没有诉讼法授权的任何行为;
四是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明确请求按照行政案件,同时,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证明本案是案件,被上诉人也没有进行任何的诉讼行为。因而,一审裁定将该案想当然地认定为诉讼法授权行为没有任何依据,纯属对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偏袒,本案不适用《人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二款之规定。
【喜迎胜利】
最终在李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某市中级人院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市中院认为两位当事人向一审起诉,要求某市分局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属于人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支持了两位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并裁定:一、撤销某区人院(2014)某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某区人院受理。
这份胜利虽然来的波折,但是最终为两位当事人案件的进展进行了良好的铺垫,相信在李律师的知道和陪伴下,法律纠纷律师,区受理之后一定会在他们面前呈现一个满意的。北京拆迁律师
附:江苏省某市中级人院行政裁定书
【案情简介】杨女士在彭州市某镇某村有承包地及宅基地上房屋,某镇政府通知对其房屋进行征收拆迁,对其自建房屋多次签订补偿协议并多次废止,拆迁方对尚未拆除的宅基地上房屋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非常低,双方就房屋拆迁补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杨女士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拿起法律依法维权。从网上了解到北京拆迁律师李吏民律师刚好在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开庭,遂和李吏民律师联系。李吏民律师到现场查看了解情况后,决定接受委托,代理其依法维权。
【维权过程】
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了地情况
李吏民律师制定了详细的维权计划,指导委托人及时向彭州市国土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彭州国土局公开了四川省川府土字[2010]550号《四川省关于中国石油1000万吨/年炼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得知中国石油四川石化炼化一体化(彭州)项目建设需要征用委托人所属的集体土地。
二、公开环评信息,一剑封喉
通过了解得知中石化项目建设进行后,李律师和团队律师经过分析后认为中石化炼油项目,环评信息最为重要,在启动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向国家环保部申请公开该项目的环评文件等政府信息。正如所料,环保部并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公开信息和作出答复。而此时,委托人却收到了政府法制办的电话称不会公开环评信息,且不要以此为要挟,环评与委托人无关。显然拆迁方受到了很大压力,达到了一剑封喉之效力。
三、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拆迁方主动协谈
针对环保部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环评文件政府信息,李吏民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环保部收到委托人行政复议申请后,对委托人进行了答复称所申请的环评文件涉及到第三人(中石化)的利益,征求第三人同意后及时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此时,拆迁方和委托人进行沟通,同意协商补偿事宜。经过协商,拆迁方同意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予以补偿并承担相应的律师代理费用,但要求委托人向环保部撤回信息公开申请,委托人撤回了信息公开申请,但拆迁方的补偿承诺并未兑现。
四、再次申请环评信息,终获理想补偿
拆迁方以欺骗的方式要求委托人撤回了环评政府信息申请,但补偿落实却遥遥无期。拆迁方认为撤回了环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就高枕无忧,不再理会委托人。针对这种情况,李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再次申请公开环评政府信息。此次申请,环保部及时作出了回复称再次征求第三人的意见后予以答复。在收到答复后不久,拆迁方再次主动和委托人沟通,愿意协商补偿相关事项,通过协商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予以补偿并支付相关的费用,签订补偿协议并落实相关事项后,委托人再次撤回了信息公开申请。至此,历时一年之久的维权,终获理想补偿。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之规定,公民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部门、地方各级及县级以上地方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并未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次数,行政机关未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公民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再次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拆迁维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开花,胡乱诉讼,劳民伤财,费时费力,应当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切中要害,才能达到维权之目的。
温馨提示:个案有其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
附:关于本案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土地纠纷的法律(图)-村土地纠纷-盐城土地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实力雄厚,信誉可靠,在北京 朝阳区 的法律服务等行业积累了大批忠诚的客户。公司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和不断的完善创新理念将引领北京京坤和您携手步入辉煌,共创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