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这个概念,不仅仅存在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中,其实,在个人所得税中,分红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特定情况下,即使企业并没有做出真正的分红行为,但也需要按“视同”分红进行税务处理,具体有以下四种情况:
1、财税[2003]158号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者的红利分配,依照***、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财税[2003]158号规定:***年度内个人***者从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在该***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可视为企业对个人***者的红利分配,依照“***、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4、税总函[2013]748号规定:房屋买受人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按照与房地产公司约定条件(如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进行限制)在一定时期后无条件退房而取得的补偿款,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补偿款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这些不是分红视同分红的行为,你是否进行了正确的税务处理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