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取得进项税额,用于免税项目的不得抵扣。一般情况下,对于取得进项税额明确用于免税项目的,直接不抵扣。对于既有征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购进时用途不明确的,通常的做法是***抵扣,待用于免税项目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对于分别核算,能够单独清晰划分,一般按照核算进行转出。对于无法核算清楚的,需按照规定进行计算之后作进项转出处理。
按照现行规定,通常情况下,按照征税与免税的销售额比例进行分摊。但对于不动产改变用途、出口卷烟等特殊情形的,则按照相应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
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对于无法正确划分的进项税额,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照加工费收入参与计算,无需折算成货物销售额。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二)项第3目。
之所以提及这个话题,主要是对于来料加工免税中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有一个变化过程,容易混淆。以浙江为例:
1.《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出口企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进[1997]66号)规定,“来料加工”业务加工过程中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或退税。但对于无法划分的如何计算并没有明确的计算方法,在实务中一般以“口径”来执行,有时还有一些变化。
2.《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来料加工复出口免税业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口径的批复》(浙国税函[2009]138号)规定,提供来料加工复出口免税业务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应将来料加工免税劳务销售额换算成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并对销售额的确认给出了两种计算方法。
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新政策实行后相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明确,废止浙国税函[2009]138号文,在计算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其加工费。
另外需要留意的是,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实施方案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中对于经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考虑到时间段造成计算较大失真的因素,可以在年末按当年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