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擅自外出,返岗途中遇******是不是***?
赵半山是广东肇庆某陶瓷公司员工。这天,赵半山上中班,正常上班时间是从11时到19时。但赵半山于13时53分从生产车间出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骑自行车离开公司外出。家属称是外出吃饭。后赵半山于14时30分骑自行车回公司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其家属申请***认定,人社部门经调查后做出《***认定决定书》,认定赵半山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导致的***不属***,也不能视同***。家属不服,打起了官司,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均认为不属***,维持了人社局的不属***认定。
家属仍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1、公司虽然为公司员工提供午餐,但并没有强制公司员工在单位饭堂就餐,赵半山有自由选择就餐地点的权利。
2、赵半山在事发当日13时53分外出吃午饭,是正常的生理需要,是为补充体力后更好工作,与履行***职责有直接关系。且赵半山吃完午饭后立即返回公司处上班,并没有超出合理的用餐时间和用餐地点,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可以视为下班途中发生非因其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身亡,应认定为***。
3、即使赵半山没有请假脱岗外出吃午饭,亦不足以导致其失去******的资格。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不当,适用***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对本案依法予以再审。
广东省***人民***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人社局作出涉案《***认定决定书》,认定赵半山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导致的***不属***,也不视同***是否正确。
本案中,赵半山生前是陶瓷公司的员工,工作岗位为铲车司机。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当日赵半山上中班,时间从11时到19时,后赵半山于13时53分从生产车间出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骑自行车离开公司外出。后赵半山于14时30分骑自行车回公司的途中,发生涉案交通事故***。
《广东省******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赵半山在上班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在返回工作岗位途中发生涉案交通事故,属于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仍属上班期间,不属于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也不能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范畴。
人社局适用前述条例的规定认定赵半山因涉案交通事故导致的***不属***,也不视同***,适用***正确,并无不当。原审***据此维持涉案***认定决定,亦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请求撤销原审***,依法再审,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广东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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