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 7000灯具***标准共有23个部分,到本部分出版之日,已出版的GB 7000标准分部分如下: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1-2015);
——灯具 第2-1部分:特殊要求 固定式通用灯具(GB 7000.201-2008);
——灯具 第2-2部分:特殊要求 嵌入式灯具(GB 7000.202-2008);
——灯具 第2-3部分:特殊要求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GB 7000.203-2013);
——灯具 第2-4部分:特殊要求 可移式通用灯具(GB 7000.204-2008);
——投光灯具安全要求(GB 7000.7-2005);
——灯具 第2-6部分:特殊要求 带内装式钨丝灯变压器或转换器的灯具(GB 7000.6-2008);
——灯具 第2-7部分:特殊要求 庭园用可移式灯具(GB 7000.207-2008);
——灯具 第2-8部分:特殊要求 手提灯(GB 7000.208-2008);
——照相和电影用灯具(非***用)安全要求(GB 7000.19-2005);
——灯具 第2-10部分:特殊要求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GB 7000.4-2007);
——灯具 第2-11部分:特殊要求 水族箱灯具(GB 7000.211-2008);
——灯具 第2-12部分:特殊要求 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GB 7000.212-2008);
——灯具 第2-13部分:特殊要求 地面嵌入式灯具(GB 7000.213-2008);
——灯具 第2-14部分:特殊要求 使用冷阴极管形放电灯(霓虹灯)和类似设备的灯具(GB 7000.214-2015);
——灯具 第2-17部分:特殊要求 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GB 7000.217-2008);
——灯具 第2-18部分:特殊要求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GB 7000.218-2008);
——灯具 第2-19部分:特殊要求 通风式灯具(GB 7000.219-2008);
——灯具 第2-20部分:特殊要求 灯串(GB 7000.9-2008);
——灯具 第2-22部分:特殊要求 应急照明灯具(GB 7000.2-2008);
——钨丝灯用特低电压照明系统安全要求(GB 7000.18-2003);
——限制表面温度灯具安全要求(GB 7000.17-2003);
——灯具 第2-25部分:特殊要求 ***和***大楼***用灯具(GB 7000.225-2008)。
本部分为GB 7000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正文中多次出现“GB 7000 第2部分”,其内涵是除(GB 7000.1以外的GB 7000中的具体灯具标准。
本部分代替GB 7000.1-2007《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本部分与GB 7000.1-2007的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1)增加多个引用标准(0.2)。
2)定义
——增加了“冲击耐受类别”等16个定义(1.2.76~1.2.91);
——修改了固定式灯具(1.2.8)、徒手(1.2.46)等多个术语的定义;
——原术语“连接管”修改为“套圈”(1.2.75);
——原术语“不可拆卸的软缆或软线(1.2.14)”删除,以新术语“电源线”(1.2.14)替代;
——从“安全特低电压”上溯到了“特低电压”(1.2.42)的术语和定义,并增加了“FELV(功能特低电压)”的定义(1.2.42.1),并给出了特低电压的自流值;
——原“自带防护屏的卤钨灯”(1.2.71)被术语“自带防护屏灯”(1.2.71)和定义替代。
3)分类
修改了安装表面材料分类标记的原则(2.4),分类为适宜于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不需要标记,分类为不可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需要标记。
4)标记
灯具上的标记:
——对于不同部件有不同IP数字的灯具,增加了IP20也应标出的规定。当安装罩子会提高原结构的IP等级时,规定了相关的标记要求(3.2.6);
——修改厂对灯具适宜的安装面材料的标记规定(3.2.9,3.2.21);
——对使用自带防护的金属卤化物灯的灯具,提出了关于防护屏的符号要求(3.2.19);
——对调节手段增加了标记要求(3.2.20);
——内装式可替换熔断器(3.2.22);
——增加了光生物危害的标记要求(3.2.23);
——对使用非用户替换光源灯具的相关罩子提出了触电***符号的要求(3.2.24)。
附加内容:
——增加了说明保护导体电流的要求(3.3.19);
——增加了关于非伸臂范围内安装灯具的信息要求(3.3.20);
——增加了不可替换光源和非用户替换光源灯具说明书的要求(3.3.21);
——增加了说明可控灯具电源和控制导体间绝缘类别的要求(3.3.22)。
5)结构
——修改并补充了螺口灯座的试验弯矩值和合格判定要求(4.4.4);
——增加了设汁使用标准灯座或连接器的灯具的连接方式的要求(4.4.10);
——修改了自攻螺钉的应用规定(4.11.2);
——补充了灯座扭矩试验的规定(4.12.4);
——修改了螺纹密封压盖的试验方法,并增加了规格(4.12.5);
——增加了安装在伸臂范围内灯具调节装置的要求[4.14.3b),4.14.3c)];
——第4.16条的标题修改为“可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并在附录N中提示了相应的符号和警示语(4.16,附录N);
——关于防护屏,在适用产品中增加了金属卤化物灯灯具,并修改了具体要求(4.21.1);
——关于灯具的紫外线辐射,在适用的产品中增加了卤钨灯灯具,给出了防护屏的作用和附录P的适用条件,在附录P中按每日8h***长***时间的情况给出汁算公式(4.24.1,附录P);
——增加了***蓝光危害的评估要求(4.24.2);
——关于带一体化无螺纹接地触点的接线端子座,增加了安装方面的要求(4.27);
——增加对热传感控制器的固定要求(4.28);
——增加了对带有不可替换光源的灯具的结构要求(4.29);
——增加了带有非用户替换光源的灯具的要求(4.30);
——增加了电路间的绝缘要求(4.31);
——增加了过电压保护器的要求(4.32)。
6)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
——增加了无绝缘电源线规格(表5.1);
——在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外部接线导体的截面积的要求可以降低(5.2.2)。
7)关于接地规定,增加了对于带有一体化无螺纹接地触点的接线端子座的要求,应进行附录V附加试验的要求(7.2.1)。
8)防触电保护
——根据“基本绝缘部件不应用在没有防意外接触措施的灯具的外表面上”的要求,给出了标准试验指不能触及基本绝缘的各种情形(8.2.1);
——给出了允许Ⅲ类灯具SELV线路中的载流部件外露的条件,并规定Ⅲ类灯具仅接受与SELV源连接(8.2.3)。
9)防尘、防固体***和防水,增加了对光源、防护屏或玻璃罩在试验后的检验要求[9.2f),9.2g)]。
10)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
——第10章标题改为“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
——增加了过电压保护器在试验时的处置规定(10.2);
——对附加绝缘、双重绝缘和加强绝缘降低了电气强度的试验电压、修改了接触电流的要求(10.3)。
11)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表11.1中的部分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的规定值降低;
——修改和补充了附录M表M.1中的绝缘要求(表M.1);
——删除了对IPX1灯具的要求,相关内容在加入新增的资料性附录U中。
12)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修改了热试验(灯的控制装置绕组故障)的有关试验方法(12.6.1);
——修改了内含灯的控制装置或电子装置的热塑灯具故障条件热试验的试验方法(12.7);
——新增了附录W:可供选择的热塑灯具的热试验,新增了图32;
——修改了附录D中有关嵌入式灯具热试验布置的内容;
——补充了带有变压器或转换器灯具试验电压的规定(12.3、12.4)。
13)增加附录的数量,修改了相关附录的编号。原附录S改为附录R、原附录T改为附录S、原附录U改为附录T,增加了附录V、附录W、附录X和附录NA。
本部分使用翻译法等同采用IEC 60598-1:2014《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