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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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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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强制征用土地-安置补偿律师-星子***

产品编号:913883769                    更新时间:2019-09-16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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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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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6日,原告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与洛南县谢湾镇小渠川社区八组签订协议,以83644元购买小渠川社区八组位于白渠沟口耕地1.494亩。因此,被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以买卖土地行为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罚款处罚,处交易额83644元30%的罚款计25099.2元。2014年10月1日,原告在购买的小渠川社区八组土地上开始施工建设,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谢湾镇请求处理的报告后,于10月21日,经现场勘察和对原告工作人员的调查,******如何赔偿,确认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进行施工,属***建设行为,当日即向原告下发了《责令停止***行为通知书》、《限期改正***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行为,听候处理,同时又向原告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原告在七日内自行拆除***建筑,逾期不拆除,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拆除。之后,原告继续施工修建围墙,被告以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建设的地域属洛南县孔子文化园规划范围内的用地为由,于2014年11月28日对原告修建的1米多高围墙全部予以拆除。原告对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秦岭书画博览中心建筑物的行为***。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裁判结果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二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被告具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权。但本案被告在强制拆除前未履行对当事人的催告义务,未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也没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即对原告修建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属程序***,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除行为***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人民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二款(二)项规定,确认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11月28日强制拆除原告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修建的1米多高围墙的行为***。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北京***律师

典型意义

行政***在行政中,不能因为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行为,就忽视了对程序的要求,遵守法定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违反法定程序,查处行政相对人***行为的,亦可构成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法》对***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规定了催告、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法定程序,履行上述程序后,相对人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强制拆除原告***建筑物之前,未履行上述的法定程序,反映出行政***作出行政行为时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依然存在。本案确认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行为***,对于增强行政***程序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注:来源于陕西高院8起行政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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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以粤府土审(01)〔2019〕199号文批准我市2017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gt;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本次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信宜市城镇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征收土地位于东镇街道城郊社区果场二、果场一居民小组,大坡山社区东风1、东风2、河一、河二、河三、廖屋、岭一、岭二、屋地?居民小组。用地四至及范围:详见红线图。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本次涉及信宜市东镇街道城郊社区果场二、果场一经济合作社,萍乡***,东镇街道大坡山社区东风1、东风2、河一、河二、河三、廖屋、岭一、岭二、屋地?经济合作社,总面积2.3753公顷(其中耕地0.1020公顷、园地0.2861公顷、林地0.4030公顷、其他农用地1.3408公顷、未利用地0.2434公顷)。(面积详见补偿汇总表)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一)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信宜市关于修正信宜市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信府〔2016〕41号),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旱地69.90万元/公顷、园地53.80万元/公顷、林地25.20万元/公顷、养殖水面101.48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6.15万元/公顷、


【案情概要】

杨某(化名)系浙江省温州市某县某镇某村农民,其承包地位于某镇某村的基本农田。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需占用杨某承包土地,但征收方与杨某就土地补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2015年4月22日上午,多名施工人员驾驶铲车等车辆到其承包地填土,杨某对其阻挡施工,被他们,部分土地被抢占。杨某决定拿起***,依***,通过家人从网上找到律师李吏民律师为其***,讨要说法。

【律师办案】

辑: 申请信息公开,了解合法性。

李吏民律师接受委托后,随时召集团队律师分析案情,制定***方案,启动***程序。对委托人土地被征占的合法性展开调查,向土地部门公开委托人承包地块被征收的批文、勘测定界图、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相关***信息。土地部门公开了批文及勘测定界图,通过实地了解,该批文只涉及到委托人部分承包地,属于批少占多,严重***。

第二辑:对占地行为申请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针对批少占多,占地行为,李律师指导委托人向国土部门申请查处;对未办施工许可,而擅自开工建设行为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查处;对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规划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辑:土地再次被抢占,依法阻止获高额补偿

2015年7月12日施工方动用大批铲车、钩机等来到委托人承包的土地上准备抢占。此紧要关头,李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向110报警,并要求施工人员出示施工许可等***手续,有理有据有节地阻止施工人员施工,施工人员称土地已经被征收,但并未出示手续、施工手续。到达现场后称“如果有的行为,才负责处理”,拒在委托人承包地被即将抢占行为做出处理。李律师遂指导委托人要求施工方暂停施工,否则将自力***,施工方在没有被征收的土地上进行建设是对承包人的侵权,在施工方没有拿出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应该暂停施工,保持现状,施工方暂时停了下来。李律师同时与在场进行沟通,委托人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依法承包的土地没有被征收的情况下,对涉案土地有耕种权和土地使用权,施工方没有法定的施工手续无权开工建设,施工方称涉案土地已经被征收应当出示批文,并确定委托人的承包地是否在范围内,在未作出确认之前,施工方应当暂停施工,维持现状。接受李律师的建议,要求施工方暂停施工,在一周之内对委托人杨某的土地是否在红线范围之内由土地部门进行丈量勘测。经过测量,***养殖***补偿,杨某的承包地有一部分没有在红线范围之内,此时,其占地行为不言而喻,李律师又指导委托人再次向土地部门、建设部门占地行为进行查处。施工方感到了无比的压力,征收方、施工方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终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偿,获得了高额的补偿,达到了***之目的。

【律师说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浙江某实业公司进行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45条之规定,应当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将集体土地征收为***所有,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本案中杨某所承包的集体土地没有被法定的***批准征收,杨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受***保护,施工方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无权抢占土地进行建设,对杨某构成严重侵权



***强制征用土地-安置补偿律师-星子***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在***服务这一领域倾注了无限的热忱和热情,北京京坤一直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以品质、服务来赢得市场,衷心希望能与社会各界合作,共创成功,共创辉煌。相关业务欢迎垂询,联系人:李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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