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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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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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房产律师-***房产律师免费咨询

产品编号:916470969                    更新时间:2019-09-17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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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房产律师***房产律师




经县***研究,***房产律师,决定实施金寨县马鲜公路提升改造项目建设。为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现就项目建设土地预征收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项目位置金寨县马鲜公路提升改造项目位于梅山镇马店村、麻埠镇桂花村、鲜花岭街道,面积约400亩(具体以实际勾绘为准)。

二、***实施县***成立金寨县马鲜公路提升改造项目建设土地预征收工作组,具体负责土地征收和政策宣传、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协议签订等工作,其组***员如下:组 长:陈永开副组长:陈永忠、王成华、杜晓峰、余昌福、程 剑、陈勇军成 员:卢卫东、王荣政、易道军、贾世成、李 青、段胜元、李贤兵、郭明会、梅拥作组下设两个业务组,分别负责梅山镇境内和麻埠镇境内的土地征收业务工作。

三、工作步骤(一)前期准备阶段(2019年8月26日前)。制定土地预征收工作方案,抽调相关人员,召开动员会议,做好土地预征收各项准备工作。

(二)测绘定界阶段(2019年8月27日-8月31日)。根据项目规划图,实地勾绘界址,确定征收范围,划分地类,测量土地面积。

(三)调查登记阶段(2019年9月1日-9月22日)。召开涉及村、组及被群众会议,宣传补偿政策,开展附属物清点登记及分户测量面积。

(四)签订协议及迁坟阶段(2019年9月23日-9月30日)。及时反馈附属物登记结果,核实错漏,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补偿协议。

(五)整理归档阶段(2019年10月1日-10月10日)。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将资料整理归档,将补偿款拨付到村级帐户。



***房产律师***房产律师

【案件前言】

行政复议在整个行政案件中就是起着一个解决行政争议作用。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方法,既能够为广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免受不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同时又能够维护行政活动的严肃性和性。由此可见行政复议程序在整个行政***中的重要性,所以行政***更要把握好每一个环节,促使***尽快解决!

【案件背景】

“晓登泰山道,行行入烟霏”,一直生活在山东省某县某村的李先生是该村的村民,拥有着合法的用地,一直以来,勤勤恳恳的李先生一家靠着血汗钱维系着基本生活,但是一个的消息打破了李先生的安宁,于是,李先生的土地就这样被征收了!北京***律师

【京坤支招】

经过了漫长的和艰难的***后,毫无进展的李先生决定上京,聘请******律师,用***的手段保障合法权益。于是乎,李先生找到了***领域的***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李先生的臧云律师先后代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和******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从事***职业十余载,长期专注于***和行政***案件,擅长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协商谈判等多种综合***措施维护被***人的合法权益,为被***人争取利益化。臧云律师在认真分析相关材料后,决定接受李先生的委托,帮其讨回应有的合法利益!行政复议***律师?

【办案过程】

办案辑:不服***信息公开答复,提起复议竟被搁置!

在臧云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先向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但是得到的结果却不尽人意,所以接下来2015年5月,李先生因不服某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通过邮寄方式向某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某县于6月8日作出受理决定.但至起诉已两月有余,某县既未作出复议决定,也未通知李先生是否延期,且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超过法定的5日期限。

办案第二辑:提起***,原是复议决定未送达!

李先生因认为某县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于2015年8月21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提起行政***,经释明、原告补正相关内容后,于2015年9月6日,并于2015年9月9日向某县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北京行政复议律师李先生认为,某县未依法及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属于不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李先生提供了以下2份证据:1、平政复办受字【2015】19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1份,用于证明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2、国内快递邮单及相应邮件查询单1份,用于证明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的时间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5日期限,除邮件查询单为打印件外,其他证据均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在***中,某县答辩称其已履行法定职责,并于2015年6月8日对李先生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予以,***房产律师,经审理,于2015年8月4日作出了平政复决字(2015)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8月5日根据李先生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供的邮寄地址,以信的形式(信编号为XA33314234037)将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给了李先生。某县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平政复决字(2015)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份,用于证明己方已经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2、对内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XA33314234037),用于证明己方向原告实施了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根据《人民关于行政***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某县提交的证据1、证据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但不能证明其向李先生邮寄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李先生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某县提出对某县国土资源局超期未公开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申请,某县行政复议办公室于2015年6月8日作出平政复办受字【2015】19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2015年8月4日,某县作出平政发决字(2015)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经送达后发生***效力,本案中,某县在接到原告李敬学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但其提供的对内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XA33314234037)仅记载了邮件处理过程,并未记载邮件内容、收件人及签收人等详细信息,且李先生否认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前提下,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某县已经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原告进行送达的事实,也即不能证明某县完全履行了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因此,对李先生要求判令某县对李先生与某县国土资源局之间的***信息公开一案作出复议决定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北京***律师

综上,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令某县在本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先生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结果】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德中行初字第53号行政书,判令某县【律师说法】

本案中,某县辩称已经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但***终并没有送达到当事人的手中,所以到头来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房产律师免费咨询,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可见,只有送达后才会发生相应的***效力!

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行政书



***房产律师***房产律师

)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 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 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2011] 422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信息,也不予公开。原告提起行政***,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二)裁判结果

三亚市城郊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然属于***信息。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错误。据此,撤销被告《***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后,余穗珠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主动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对外获取的信息也是***信息。本案涉及两类信息,一是行政***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二是行政***制作的具有内部特征的信息。关于前者,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信息不仅包括行政***制作的信息,同样包括行政***从公民人或者其他***获取的信息。因此,本案中行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同样属于***信息。关于后者,本案行政***决定不予公开的23号函和50号函,虽然文件形式表现为内部报告,但实质仍是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第二,例外法定。***信息不公开是例外,***房产律师在线咨询,例外情形应由******明确规定。本案强调,凡属于***信息,如不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事由,均应予以公开。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简单以***内部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为由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错误。第三,行政***判断。考虑到行政***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可能存在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情形,应当首先由行政***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判断,并未越俎代庖直接公开,而是责令行政***重新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体现了对行政***判断权的尊重。



***房产律师-***房产律师免费咨询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是北京 朝阳区 ,***服务的翘楚,多年来,公司贯彻执行科学管理、创新发展、诚实守信的方针,满足客户需求。在北京京坤***携全体员工热情欢迎各界人士垂询洽谈,共创北京京坤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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