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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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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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普陀区企业-企业强拆怎样***-强拆补偿***(优质商家)

产品编号:938545669                    更新时间:2019-09-25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联系时务必告知是在"产品网"看到的

产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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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王先生是济南市槐荫区某街道的居民,企业强拆补偿***,在该地拥有合法住房和土地使用权。2010年***称旧城改造对该地段实施***,但由于补偿过低,王先生和***办就房屋***补偿事宜始终没有谈妥,没有达成***补偿协议。***办为了达到逼迁的目的,多次采取挖沟、断水、断电等方式、甚至砸窗、破门,给王先生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扰乱了其正常的生活秩序。王先生迫于无奈,决定拿起***依法***。经过多方打听***终决定聘请北京***律师李吏民为其代理***补偿相关事宜。

【办案过程】

一、申请公开相关***许可***信息

2013年6月2日,李律师以王先生的名义,通过邮寄方式向济南市城乡建设会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书面公开其房屋所在地块的房屋***许可证、房屋***延期许可及所有报批材料,后者于6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但一直未给予任何答复。

基于上述事实,李律师认为济南市城乡建设的行为属于怠于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应认定为行政不作为,遂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并要求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山东住建厅经过复议认为济南市住建委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遂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其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济南市住建委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无奈地公开了***许可及办理***许可的相关***信息。从其公开的信息得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济国土临字【2010】20号《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某片区土地熟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批复》用于投融资中心办理***许可手续。

二、对临时***用地批复依法申请复议

李律师认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国土临字【2010】20号《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某片区土地熟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批复》没有事实依据、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57条之规定,应当确认***,遂指导委托人依法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三、济南市国土局困兽之斗

济南市国土局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强拆夺理,无理狡辩:1、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的***行为是建设施工行为。其作出的临时用地批复指向对象是城投中心,目的是限定该单位申领***许可的位置及土地面积。根据《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该批复仅是***人取得***许可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的前期准备工作,没有实施***行为,并未被***人的合法权益。2、申请人不是该批复的行政相对人,不是适格的***主体,应当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四、复议***依法决定确认临时用地批复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的辩驳是苍白的,其在作出批复是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没有经过***批准没有签订临时用地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57条之规定。复议******终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于2014年01月23日作出复议决定确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临字【2010】20号《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某片区土地熟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

***人城投公司是拿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上述临时用地批复作为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来申请***许可证的,临时用地批复不是原《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第7条所规定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该临时用地批复已经被确认***,其取得的***许可因缺乏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而***,为委托人***取得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附: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本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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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以粤府土审(01)〔2019〕199号文批准我市2017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gt;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本次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信宜市城镇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征收土地位于东镇街道城郊社区果场二、果场一居民小组,大坡山社区东风1、东风2、河一、河二、河三、廖屋、岭一、岭二、屋地?居民小组。用地四至及范围:详见红线图。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本次涉及信宜市东镇街道城郊社区果场二、果场一经济合作社,东镇街道大坡山社区东风1、东风2、河一、河二、河三、廖屋、岭一、岭二、屋地?经济合作社,总面积2.3753公顷(其中耕地0.1020公顷、园地0.2861公顷、林地0.4030公顷、其他农用地1.3408公顷、未利用地0.2434公顷)。(面积详见补偿汇总表)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一)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信宜市关于修正信宜市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信府〔2016〕41号),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旱地69.90万元/公顷、园地53.80万元/公顷、林地25.20万元/公顷、养殖水面101.48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6.15万元/公顷、



【案件前言】

凡事皆有规矩,行政程序更是如此,现实生活中,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行使,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等一系列的总和。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是法制***和文明***的体现,是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的必要要求,更是维护相对人的***地位和人格尊严的程序性保障。北京行律所

【案件背景】

张女士、侯先生是济南市某区某片区的居民,在该地拥有合法住房和土地使用权,因房屋***事宜,二人委托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吏民为其代理。

【京坤支招】

李吏民律师自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来,始终秉承“优质、诚信、***”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以正直人品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将一切受***困扰的高官显贵、穷苦百姓都作为自己的朋友和上帝来处理受托的每一件事。就这样,企业强拆怎样***,依靠自己良好的人品和过硬的业务能力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成功代理了几百起民事、行政案件,为委托人挽回了上亿万元的经济损失,受到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北京行律师?

李律师近年来专注于房地产法、土地法、******的研究,***代理土地征收、房屋***案件,在认真分析 张女士、侯先生的案例后,李吏民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张女士、侯先生制定了一套详细的***方案。

【办案过程】

办案辑:申请***信息公开,得知作出《批复》主体!

2013年10月,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张女士、侯先生于通过信息公开,得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办理某片区土地转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批复》(济国土临字【2010】20号)(以下简称《批复》)。张女士、侯先生认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事实依据,适用***错误,应当依法确认***!北京行政***律师?

办案第二辑:申请行政复议,奉贤区企业,请求确认《批复》***!

于是,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张女士、侯先生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以《批复》的形式作出许可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临时用地的具体行政行为***。北京行政***律所

(一)市国土资源局无理狡辩,终是徒劳!

在复议中,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因实施城市规划建设进行的***行为,是一种建设施工行为。《批复》指向的对象是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其目的是限定该单位办理***许可证的位置和土地面积。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和《济南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批复》仅仅是***人取得《房屋***许可》的条件之一,属于***的前期准备工作,没有实际实施***行为,企业***怎么赔付,并未侵害张女士、先生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的***行为,保护了被***人的合法了利益!北京行律所?

此外,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张女士、侯先生作为复议主体不合格,其并非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方,该《批复》的义务承受人是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张女士、侯先生无权对此提起行政复议。北京行律师

(二)复议***追溯前事,查明原由。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8日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关于办理某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临时用地延期手续的申请》,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临时用地延期手续。2010年3月23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批复》,同意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办理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临时用地手续。?北京行政***律师?

另查,2009年9月8日济南市规划局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2009】第113号),2009年10月27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作出《关于同意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中山公园某片区土地整理等项目延期的通知》。

办案第三辑:大快人心,《批复》终被确认***!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认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作出《批复》,用于该单位办理***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村民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三)项的规定,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确认《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北京行政***律所

【复议结果】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鲁国土资复决字【2014】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如下:确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办理某片区土地转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批复》(济国土临字【2010】20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说法】

本案中,张女士、侯先生在申请复议后,***终得到了有利的决定。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村民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相关***的***行为理应得到确认!

附: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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