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人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一改原来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的说法,因为有“一般”就有“二般”,故将“一般”改为“只能”,劳务派遣办理,避免了某些单位钻空子的空间,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且《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标准也做了较原规定更细致、更具有实操性、可量化的界定,但对于辅助性岗位的认定问题仍较为模糊,导致了辅助性岗位成为实践中***容易被滥用和钻空子的薄弱环节、真空环节。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适用的“三性”岗位,尤其是明确了辅助性岗位的认定程序,规定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应当经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单位未履行上述程序的,即不符合辅助性岗位的要求,单位将面临***使用劳务派遣的风险。
当然,鉴于实践中相当多数的工会或职代会并未产生实际作用,单位单方的意见仍占据主流。对于经过合理判断为非辅助性岗位或明显应界定为主营性岗位的情况下,单位按照本规定履行了以上辅助性岗位的认定程序,是否合法?有待***的进一步解释,这也给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提供了一定操作空间。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劳务派遣费用,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费。
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参保主体进行了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劳务派遣证怎么办,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费。
本条款也是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社会***权利的重要条款之一,对某些单位采取的异地缴纳***、想办法降低***基数导致派遣工***权利被***的做法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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