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及其影响效果研究
***补助作为地方***扶持企事业发展、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有着深远意义。早年计划经济时期,企业通过“计划配额”获取***资源。我们不禁思考:辖区企业是否因此主动迎合***评判标准以获取***补助?得到的补助是否行之有效?基于产权性质差异,使得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资源分配、经营风险、***待遇等方面均有所不同,这是否会对迎合行为产生影响?本文以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2010年至2015年为研究区间,从企业寻租和盈余操纵角度出发,结合信息不对称理论,探讨不同产权性质上市公司争夺***补助的迎合行为,同时对***补助在企业价值方面的作用进行研究。
申请创业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当是具有2年以上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即项目负责人)在深圳市创办的科技型企业;2.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项目负责人所在企业注册时间均不超过5年;3.项目负责人已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获得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类或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类人才确认并处于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有效期内(截至2018年3月);4.项目负责人为申请企业股东,且在项目执行期内须全职在申请单位工作。
5. 申报单位如已获得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资助项目、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创业项目、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及其他同类计划资助,不得申报。
本年度申报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学科布局)、技术攻关、创业资助、深港创新圈、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应用示范、孔雀(孔雀团队、创业资助)、创客(创客创业资助)计划的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项目组成员,有申报总量限制:
1.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只能单独或者联合申报1项;2015年以来获得***、广东省和部级科技奖励的企业或2016年、2017年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申报2项。
2.申请单位为高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其项目组成员只能单独或联合申报2项。
***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补助,应当按照应收全额计量,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不确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动中取得的***补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借记“***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涉及按期分摊递延收益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