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款、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9〕39号)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根据上述规定,即便是农村村民其对宅基地也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而且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亦须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物权法》百五十二条、百五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知,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其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权利,一般来讲不能被继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二项“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可知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且该种继承不以性质而论,在继承条件发生后,不论是农业,还是非农业的公民,均可按照上述规定享有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继承的房屋。
根据现行有效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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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前后,老陈家的土产店和黄老太家的老药铺先后都被纳入了当地的(棚改)***范围。然而老陈和黄老太遇到的补偿情况却大不相同。京尚***律师今天就借两家百年老店的***案例,和大家探讨棚改***的补偿问题。
陈家顺利异地重新开张,***方说,不能忽视老***户的合理诉求陈家老店的构造是典型的前厅经商,堂后住人。经评估方查证产权登记簿以及实地测量,整个建筑面积大约200多平米。
一开始听说要棚改***,老陈并不乐意。老陈说,老店是几代人生活过的地方,传承了这么多年,他对这方寸土地以及这片土地上的四邻都有深厚的感情。更何况,房子已经很老旧了,老陈也担心自己拿到的补偿不足以让家人继续安稳生活。
征收方没有为难不怎么乐意搬迁的老陈,先是多次找老陈协商沟通补偿问题;听到老陈提出异地安置继续经营的补偿安置要求后,又时间帮助老陈联系解决新门面的问题。从老陈拒绝***,到老陈心甘情愿地配合签字搬迁,仅过去8天时间,老陈很快就把重新开业提上了日程。
同样是***,北京养殖场,黄老太却“钉”在了原地与此同时,同样遭遇***的黄老太却没有这么幸运。黄老太家的房子房前屋后总共有400多平米,面积很大,房屋却比较老旧,是在16年底被划入***范围的。
黄老太和女儿希望***方给找到一处合适的安置房搬进去,养殖场强拆,但对于安置房的面积和位置等,双方一直没谈出个结果,因而直到17年过半,禁养区养殖场搬迁补偿,黄老太一家还是住在原来的老房子里没有搬迁。黄老太不太清楚,自己是不是成了所谓的“钉子户”。
2、房屋的动迁利益全部归属买受方
抛随地走”的法理,单单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并非无效。这样,房屋即属于买受方所有。动迁利益是很多利益的综合,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即是房屋利益的转化(数砖头的结果),这部分利益应当全部归属买受方。
3、土地使用权动迁利益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分割
土地使用权不论是否还登记在卖售方名下,买受方作为实际***了对价的一方都应当享有一部分权益。因此,对于土地使用权动迁利益应当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分割。至于分割的比例,应当由法官依照实际情况自由裁量。
附刘某亮诉刘某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案
案情简介:本案争议的宅基地位置为上海市松江区xxx桥xxx浜,关于养殖场强拆补偿,证号073902,土地使用者为“刘明成”,立基日期为1991年9月8日,立基人口为“刘明成”、沈xx、刘甲。宅基地核定使用面积为198.84平方米。1996年4月8日,刘某诚与刘某亮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上海松江xx镇xx村1队刘某诚(以下简称甲方)将居住房屋卖与江苏省邗江县xx乡xx村徐巷小队刘某亮(以下简称乙方)。一、甲方现建房面积:楼下(二间)、楼上(二间)、小房(二间),总建房面积114.42平方米,甲方现将以上房屋卖与乙方。二、甲方现宅基地范围:东至房墙之中、南至房墙外侧4米止、西至房墙外侧止、北至房墙外侧1米止,总宅基地面积198.84平方米,甲方现将以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三、付款方式: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先预付定金1万元(壹万圆整)给甲方。2、待甲方搬迁后,乙方将余额壹万圆整一次付清给甲方。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后。甲、乙双方都不得违约。如有违约,一切经济损失,后果都由违约一方负责。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定日起生效。刘某诚与刘某亮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立据人沈旭斌在协议上签字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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