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州典当行新设相关事宜
申报条件
(一)新设典当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从事房地产***典当业务的不低于***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1000万元。
2.经营住所。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应与现有典当行相距1公里以上,且应尽量选择临街铺面,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上;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原则上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场所。经营住所地址名称应与租赁凭证保持一致,并在******复核时提供相关证明。
3.***结构。不得少于2个具备***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法人股东。
4.股东(含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拟申请设立典当行法人股东的法人代表与典当行的法人代表不得为同一人。法人股东必须是经营3年以上且连续2年盈利的法人企业。典当行股东应当具备以***出资的***能力,承诺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不以持有的典当行***对外质押或提供***。
法人股东权益性***余额加上本次投入典当行的***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出资额需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公司***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
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部门关于国有资本***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记录,***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5.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是******,不得有******记录;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符合《公***》任职资格的要求。
***的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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