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处理/熏蒸木托盘简介
(一)热处理/熏蒸木托盘定义
一、IPPC热处理(熏蒸)木托盘:是出口包装专用木托盘,必须由商检提供木托盘热处理(熏蒸)加施"IPPC"标识,并可根据需要提供检验检疫证书、热处理(熏蒸)消毒证书。
二、IPPC标识定义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简称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即为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IPPC标识用以识别符合IPPC标准的木质包装,表示该目标装已经经过IPPC检疫标准处理。
三、IPPC标识的意义
木质包装上加盖IPPC标识的目的是确保全球农业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随植物和植物产品传播和扩散,促进有害生物控制措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为区域和国家植物保护组织提供了一个国际合作、协调一致和技术交流的框架和论坛。由于认识到IPPC在植物卫生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WTO/SPS协议规定IPPC为影响贸易的植物卫生国际标准(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s)的制定机构,并在植物卫生领域起着重要的协调一致的作用。
我国从2006年起执行这一国际标准,1月1日至6月30日为过渡期。现在,入境木质包装无ippc标识或ippc标识不符合要求,可能连同货物被责令退运出境。
四、IPPC标识图解
标识式样如图,至少包括4个方面的信息:(见上方图片)
左侧的图形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注册的用于按规定实施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的符号;
XX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2个字母国家编码;
000代表国家植保机构给予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独特登记号。
YY代表除害处理方法,如MB表示溴甲烷熏蒸处理,HT表示热处理;
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或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它信息。
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的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具永久性和不可改变性,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
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温度剂量
(g/m3)最低浓度要求(g/m3)
0.5小时2小时4小时16小时
≥21℃ 48 36 24 17 14
≥16℃ 56 42 28 20 17
≥11℃ 64 48 32 22 19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它除害处理方法。
只要窑能装的下,一般是没有尺寸的要求的
有效期方面,因为热处理的标识上也没有注明热处理日期,应该是没有具体要求的,只要经过热处理的托盘贮存适当,再长时间也不会有问题的。
(三)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
一什么是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ag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即为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PPC是WTO/SPS指定的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制定机构。
二、为什么要制定木质包装检疫国际保准?
一是降低国际贸易中林木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全球传播扩散的风险;二是协调WTO成员制定统一的木质包装管理措施,避免不合理的技术措施影响国际贸易。
三、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要求用于国际贸易的木质包装要在出口前实施有效的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并在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加施全球统一的标识,不再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四、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所指的木质包装包括哪些?
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五、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哪些?
目前,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IPPC可根据国家植保机构提供的信息,审查修改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或批准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六、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否均可以使用国际标准规定的熏蒸处理或热处理?
否。应根据进口国要求实施相应的除害处理方法。如韩国要求我国所有针叶木木质包装均须实施热处理。
七、出口商是否可以使用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已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
可以。标识是木质包装已经实施除害处理的一种全球认可标志。出口商可以使用已经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而不管这种木质包装是否来自出口国家或地区。
八、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是否可以重复使用?
可以,但要求该包装标识清晰,未添加任何未经除害处理的木质材料,且不得带有害生物活体、活的有害生物为害迹象及土壤等。
九、标识的木质包装再加工或修复后,是否可继续使用?
如使用了新的木质材料,应按规定重新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后方可使用。
(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
一、我国为什么要采纳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制定《出境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方法》?
目前,美国、加拿大、新西兰、韩国、欧盟等国均已根据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制定本国的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并于2004年起陆续开始实施。为确保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检验规定,同时为履行WTO成员国的义务,有必要采纳国际标准,并对我国现行的出境木质包装检疫规定进行修订。
二、是否所有出境木质包装均须采纳国际标准?
不是。输入国家或地区采纳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按其规定的除害处理方法实施除害处理,并在每件包装上加施标识。输入国家或地区没有采纳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仍按原有的规定执行。
三、哪些国家或地区提出采纳国际标准?
WTO鼓励各成员国采纳国际标准,但是各个国家或地区采纳国际标准时间不同,国家检疫总局将及时公布采纳国际标准的输入国家或地区的名单和实施时间。目前,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新西兰、韩国、欧盟、澳大利亚、瑞士、南非、菲律宾、印度等均已相继采纳国际标准,部分国家已经进入过渡期或完全实施阶段。
四、由谁在出境木质包装上加施标识?
标识是IPPC确认的表明木质包装经过有效除害处理的符号,只有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生产企业才有资格使用标识。
五、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如何取得标识使用资格?
需使用标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常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
六、何为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
标识加施企业是具备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能力和相应的防疫能力,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后取得标识使用资格的特定木质包装生产企业。
七、标识加施企业可以随意加施标识吗?
不行。标识加施企业应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并对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督。除害处理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其加施标识。
八、标识加施企业如何加施标识?
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标识加施企业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后,按规定的式样将标识刷(印/烙)在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在每件木质包装的两个相对面,标识颜色为黑色。企业可在标识上增加其它与木质包装相关的信息。
九、出口商从哪里购买具有标识的木质包装?
出口商应从取得标识使用资格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购买,检验检疫机构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布取得标识使用资格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名单。
十、出口商使用具备合格标识的木质包装,还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吗?
对输入国为已采纳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出口商不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但应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对输入国未采纳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并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和熏蒸消毒证书的,出口商仍需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十一、使用含有标识的木质包装是否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对输入国为已采纳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不再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输入国未采纳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并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十二、对需要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可否在出境口岸实施除害处理?
否。木质包装最好在木质包装的原产地实施除害处理。因为货物在出境口岸实施除害处理后需掏箱才能加施标识。
十三、我国出境木质包装标识有什么特别规定?
标识中含有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2位数代码和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该组合代表每个标识加施企业的唯一代码。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企业可以在标识中增加其它必要的信息,如生产流水号、防伪标识等。
十四、对标识加施企业有何监督管理措施?
标识加施企业应保证除害处理质量并正确加施标识。出现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隐患的,检验检疫机构将责令其整改,如果由此导致货物在国外重新处理、销毁或退货,以及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被取消标识使用资格,并予公布。
十五、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将如何处罚?
标识是IPPC注册的用于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的特定标志,我国已向IPPC秘书处申请并获准使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检疫标识。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六、《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自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
附表
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ISPM15号)时间表(截至2009年4月)
地 区 |
国家 |
实施时间 |
备 注(其它特殊要求) |
---|---|---|---|
大洋州 |
澳大利亚 |
2006年5月1日 |
1.去皮;2.可按照ISPM15号要求处理并加施标识(溴甲烷熏蒸时间须不少于24小时,浓度不得低于48g/m3),也可按澳大利亚要求实施检疫处理,并出具证书(注意证书应包含的内容)。 |
新西兰 |
2006年5月1日 |
1.去皮;2.可按照ISPM15号要求处理并加施标识,也可按新西兰要求实施检疫处理,并出具证书。 |
|
亚 洲 |
韩国 |
2005年6月1日
|
按ISPM15号要求处理并加施标识,针叶木质包装按ISPM15要求进行热处理或按要求进行溴甲烷熏蒸处理。木质包装不可作为货物进口。 |
印度 |
2004年11月1日 |
接受植物检疫证书 |
|
菲律宾 |
2005年6月1日 |
|
|
越南 |
2005年6月5日 |
|
|
约旦 |
2005年11月17日 |
|
|
印度尼西亚 |
2008年 |
|
|
阿曼 |
2006年12月1日 |
|
|
叙利亚 |
2006年4月1日 |
|
|
黎巴嫩 |
2006年3月26日 |
|
|
日本 |
2007年4月1日 |
可按照ISPM15号要求处理并加施标识,也可按日本进境植物检疫规定实施检疫处理,并出具证书。 |
|
马来西亚 |
2005年1月1日 |
|
|
中国台湾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G/SPS/N/TPKM/124)经修订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
|
|
欧洲 |
欧盟 |
2005年3月1日 |
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入欧盟木质包装须按照ISPM No.15号标准进行检疫处理并加施标识。自2009年7月1日起,所有进入欧盟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或可以带有个别树皮,但须满足:树皮宽度小于3厘米或面积小于50平方厘米。 |
瑞士 |
2005年3月1日 |
参照欧盟法令。 |
|
土耳其 |
2006年1月1日 |
去皮。 |
|
保加利亚 |
2006年1月24日 |
需要出具证书。 |
|
挪威 |
2008年1月1日 |
|
|
乌克兰 |
2005年11月1日 |
|
|
北美 |
美国 |
北美植保组织(NAPPO)分3阶段同步执行统一标准: 第一阶段:2005.9.16~2006.1.31 第二阶段:2006.2.1~2006.7.4 第三阶段:2006.7.5日以后 |
第一阶段对不符合规定的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并发出通知或通告; 第二阶段对不符合规定、难以与货物分离的木托盘和板条箱等拒绝入境,对垫木和撑垫木等继续发通知或通告; 第三阶段(全面实施)对所有类型的木包装执行,对不符合规定、难以和货物分离的木质包装的货物拒绝入境。 自2009年6月1日至8月31日,加拿大对来自中国货物木质包装随附植物检疫证书向质检总局进行确认,得到确认结果前货物被扣留;自9月1日起,凡中国输加货物木质包装随附植检证书的,将拒绝入境。 |
加拿大 |
|||
墨西哥 |
|||
南美 |
巴西 |
2005年6月1日 |
|
阿根廷 |
2006年1月1日 |
|
|
哥伦比亚 |
2005年9月15日 |
|
|
危地马拉 |
2005年1月26日 |
|
|
哥斯达黎加 |
2006年3月19日 |
|
|
巴拿马 |
2005年2月17日 |
|
|
多米尼加 |
2006年7月1日 |
|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出口要求生效日期为2005年9月15日;进口要求生效日期待定 |
|
|
委内瑞拉 |
2005年6月1日 |
|
|
厄瓜多尔 |
2006年7月1日 |
|
|
秘鲁 |
2005年9月1日 |
|
|
玻利维亚 |
2005年9月4日 |
去皮。 |
|
智利 |
2006年5月10日 |
去皮。 |
|
巴拉圭 |
2005年6月28日 |
|
|
洪都拉斯 |
2006年2月25日 |
|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已实施 |
|
|
非洲 |
南非 |
2005年3月1日 |
|
尼日利亚 |
2004年9月30日 |
|
|
尼加拉瓜 |
已采标,采标时间未定 |
|
|
塞舌尔 |
2006年3月1日 |
|
|
埃及 |
2005年10月1日 |
需要出具证书。 |
|
牙买加 |
2007年10月20日起逐步实施 |
|
|
肯尼亚 |
2006年1月 |
|
芜湖盛林木业有限公司
20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