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新加坡的产品能够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09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现将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签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办理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副本及必要的其他单据。
二、根据《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见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除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表(见附件2)中所列的货物外,其他出口至新加坡的产品如要享受《协议》项下关税优惠待遇,其区域价值成分比例不得少于40%。
三、证书应当用英文填制,其背面注释采用英文,证书格式及填制说明见附件3。一份原产地证书适用于进入一方境内的一批进口货物,可涵括同一批货物的一项或多项商品,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时签发证书的,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证书,并注明“***”字样。
五、如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在出口商或制造商证实此前签发的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签发经核准的证书副本,并在重发证书上注明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
六、证书第七栏的每种货物应填写《协调制度》六位数编码。
七、证书第八栏具体填制要求如下:(一)完全原产的,填写“P”;(二)采用增值百分比标准的,填写“RVC”;
(三)对列入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表内的产品,填写“PSR”。
八、证书第九栏需填写FOB价格。
九、证书第十二栏应由签证人员签名并加盖FORM A签证***,证书正本和两份副本均需加盖签证***。
十、其他填制要求按照《协定》项下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签证操作程序(见附件4)相关规定执行。
11、本栏必须由出口商填写、签名并填写日期。应填写签名的地点及日期。
12、本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的***人员填写、签名、填写签证日期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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