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许可证代理服务,企业办理设备解除监管,需提交以下单证:
1)设备解除监管报告(经外经委加注意见)
2)设备手册;
3)进口报关单;
4)来料加工企业附外商自愿放弃设备产权的报告。
(二)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加工贸易合同执行完毕或监管期满,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如不退运出境,又不留用,可向海关申请放弃,海关将按有关规定对放弃的不作价设备进行处理。 若企业因生产加工或自身发展等需要留用不作价设备的,可向海关申请解除对不作价设备的监管,海关按如下规定办理:
1、监管期限未满的,企业须补缴关税、进口环节***,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及其他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2、监管期限已满,企业需提出申请,由机电办审批(1998年1月1日前进口的可免审批),海关凭批件为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出环节***。
3、要求提前解除监管的或1998年1月1日后进口、监管年限已满要求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检验检疫合格并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后,才能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继续使用。
(三)、企业记帐规范
1、企业减免税进口的设备,应当列入“固定资产”账户或者“在建工程”账户进行核算,并编制成固定资产台账或卡片。对于经营性租赁设备等企业无所有权但有使用权的设备和不作价减免税进口设备,也应建立相应台账或者卡片进行登记。在取得减免税设备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在相关明细账或者卡片账中记录金额和数量。
2、对减免税设备的转让、出售、出租、内部转移、***、对外***、盘盈、盘亏、报废、毁损、丢失等情形,均应在有关账簿中如实反映。
3、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后,应当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三年内保管报送单、合同、***、***单据、运输单据、许可证手册复印件等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单证资料。
(四)、相关***责任
减免税进口设备,经批准在中国国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都应当照章税务或者补税。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许可证代理服务,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许可证代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