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对方商标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要求撤销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或给与赔偿。
一、根据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二、应递交的书件
1、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上应当注明:
被异议商标及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初步审定公告日期、被异议人名称、被异议人地址、邮政编码、被异议人代理***名称;
异议人名称、异议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异议人代理***名称;
异议人及代理***签字或盖章。
2、商标异议如委托商标代理***代理,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3、有明确的异议请求、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
(1)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附有被异议商标的完整图样或文字,为了便于核对,***好将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的那一页,复印下来作为附件提供;
(2)应当写明其异议请求,即驳回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的部分或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3)详细写明异议理由并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欠缺明确异议理由的申请,商标局可以不予受理;
(4)附送与异议理由相关的证据材料。
4、异议人所提供的异议书件材料中如果有外文书件,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书件将不作为异议材料使用,并退回给当事人。(见: ***工商行政***商标局1997年1月14日《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的通知》)
5、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声明与提交时限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三、商标异议需要补正的情况
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但异议书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局将要求异议人进行补正:
1、仅报一份异议书的;
2、未填写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页码、初步审定号;
3、未填写异议人或者代理人的地址及邮政编码;
4、通过代理而缺少代理人委托书;
5、异议书未加盖异议人或代理人章戳(签字)。
四、商标异议不予受理的情况
异议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或者异议书不符合要求,无法确定异议的对象、异议的内容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退回异议书。如:
1、超过规定的异议期限;
2、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名称不符;
3、与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初步审定号不符;
4、异议书未填写异议理由;
5、未缴纳异议费;
6、未按要求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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