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板(地板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总则:
为了做好人造板产品(地板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人造板产品(地板类)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人造板产品(地板类)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人造板产品)地板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人造板产品(地板类)。
GB/T 18103-2000中3.1定义的实木复合地板,GB/T 18102-2007中3.1定义的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GB/T 20240-2006中3.1定义的竹地板,GB/T 15036.1-2001中3.1定义的实木地板。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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