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板(地板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总则:
为了做好人造板产品(地板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人造板产品(地板类)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人造板产品(地板类)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人造板产品)地板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人造板产品(地板类)。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人造板产品(地板类)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例如:1.实木地板(漆饰实木地板) 2.实木复合地板(未涂饰实木复合地板)。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企飞咨询(苏州):电话:13962368306(苏州) ***:863054039
企飞咨询(山东):电话:13616311509(山东) ***:593409309
网址: ; ;www.s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