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总则:
为了做好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饲料粉碎机械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饲料粉碎机械产品。
本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种型式的饲料粉碎机、饲草粉碎机、铡草机、青饲料切碎机和组合机等诸类产品,产品单元及型式的划分如下:
锤片式,齿爪式,劲锤式,辊式,立式,微粉碎机,铡草粉碎式,铡草揉搓式,揉搓式,滚筒式,圆盘式,刀盘式,碾米粉碎式,粉碎混合式,其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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