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总则:
为了做好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燃气调压器(箱)产品。
本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和产品单元为瓶装液化***调压器,城镇燃气调压器(箱)。
CJ 50-2001《家用瓶装液化***调压器》,GB 16802-1997《城镇燃气调压器》,GB/T 1239.2-89《冷卷圆柱螺旋压缩弹簧技术条件》,GB/T 1804-2000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GB/T 3934-2003《普通螺纹量规》,GB/T 4423-1992 《铜及铜合金拉制棒》。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例如:瓶装液化***调压器(家用、非家用);城镇燃气调压器(箱)(低压、中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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