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总则:
为了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眼镜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眼镜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眼镜产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种形式和材料的眼镜镜片、眼镜架、批量生产的成镜,但不适用于劳动或职业安全防护用眼镜和验配眼镜(《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另行发布)。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划分为光学眼镜片毛坯,眼镜镜片(非树脂类),眼镜镜片(热塑型树脂类),眼镜镜片(热固型树脂类),眼镜镜片(车房片),眼镜架(金属类),眼镜架(塑料类),太阳镜,老视镜(批量生产),护目镜,其他眼镜产品。
GB/T 14148-1993光学玻璃眼镜片毛坯,GB 9105-1988光致变色玻璃眼镜片毛坯,GB 10810.1-2005眼镜镜片,QB 2506-2001光学树脂眼镜片,QB 2682-2005镀膜眼镜镜片减反膜层性能质量要求,GB/T 14214-2003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QB 2457-1999太阳镜,GB 13511-1999配装眼镜,QB 2659-2004机动车驾驶员专用眼镜。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6-003-×××××。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16)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3)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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