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有着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因此自然有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
雇员租赁原则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原则
现行***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让派遣员工与企业自身员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拒绝垫付原则
现行***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受益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事故,******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有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