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总则:
为了做好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发展改革委***关于***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产业[2008]398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功率560kW及以下柴油机产品和功率22.10kW及以下***机产品(不包括摩托车用***机),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上述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上述产品。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适用范围:
第二代单缸柴油机,单缸柴油机,多缸柴油机 功率≤58.82kW,多缸柴油机 58.82 kW<功率≤132.60kW,多缸柴油机 132.60 kW<功率≤560kW,***机。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内燃机产品按产品单元及其限定原则签发证书,其内容包括:产品单元的名称、规格、起动方式(单缸柴油机、第二代单缸柴油机)及用途。证书限定原则是根据企业提供受检样品并经检验合格后,按同一产品单元产品内抽样检验报告覆盖的原则划分的,其覆盖原则为:
a.功率大的覆盖功率小的;
b.单缸柴油机(含第二代)按低速货车(含三轮车)用、移动用、固定用从前往后覆盖;手起动可以覆盖自动起动;第二代单缸柴油机与单缸柴油机相互不覆盖;
c.多缸柴油机按汽车用、低速货车(含三轮车)用、非车用从前往后覆盖,反之不能覆盖。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6-002-×××××。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6)代表机械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2)代表内燃机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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