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记***的登记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此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递交申请材料原件。第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行政***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