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费率方案
基本年费率表
方案一:不附加碰撞、倾覆保险
险种 |
主险 |
附加盗抢保险 |
附加第三者责任 |
附加雇主责任险 |
附加自燃 |
保额 |
23万 |
23万 |
20万 |
10万 |
23万 |
费率 |
3.5‰ |
2.5‰ |
7‰ |
2.5‰ |
2.0‰ |
保费 |
805元 |
575元 |
1400元 |
250元 |
460元 |
总保费 |
3490元 |
方案二:附加碰撞、倾覆保险
险种 |
主险 |
附加碰撞、倾覆保险 |
附加盗抢保险 |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
附加雇主责任 |
附加自燃 |
保额 |
23万 |
23万 |
23万 |
20万 |
10万 |
23万 |
费率 |
3.8‰ |
4‰ |
2.5‰ |
7‰ |
2.5‰ |
2.0‰ |
保费 |
874元 |
920元 |
575元 |
1400元 |
250元 |
460元 |
总保费 |
3490元 |
保险期限:自2011年10月25日零时起至2012年10月24日二十四时起止(一年期)
免赔信息: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8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5%,两者以高者为准;
附加碰撞倾覆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0%,两者以高者为准;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附加盗抢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附加雇主责任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
附加自燃损失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5%,两者以高者为准;
特别约定:
1、 本保险仅负责按保险条款的规定赔偿在保险单列明的财产座落地址或保险标的地址范围内的损失。
2、 本保单承保标的为未上机动车辆牌照的机械设备,已上机动车辆牌照的标的不属于本保单承保范围。保险标的座落于施工地点并在工程的规划施工红线范围内,扩展承保露天作业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导致的损失。
3、 保险标的的约定投保地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如甲方客户在以上约定范围内移动施工,不需要通知乙方,乙方将根据具体工程风险状况逐单设定承保条件,否则发生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4、 保险单承保标的为(此为标的具体型号规格的描述) ,
产品型号为 底盘号为 发动机号
5、 保险设备在同一保险年度内发生多次赔款,其免赔率在原来约定的基础上,从第二次开始每次增加5%,累计加扣免赔率不超过50%。
6、 被保险人保证保险财产有24小时保安值班,否则发生盗抢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如以上约定和其它任何条款存在冲突,以本约定为准。
本保单中途不得退保。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
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盗抢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整体被盗窃、抢劫、抢夺,经案件发生地县级(含)以上公安部门立案证明,自立案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损失;
(二)在整体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在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操作人员与保险标的同时失踪;
(二)未能提供盗抢案件发生地县级(含)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六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非整体遭盗窃,仅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被诈骗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标的被抢劫、抢夺的损失;
(四)保险标的在其存放处所连续超过十五天无人看管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时保险标的被盗窃、抢劫、抢夺而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赔偿处理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于被保险人过错未及时报
案导致损失无法确定或损失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相关的公安机关证明。
第十条 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主险约定的赔偿处理方式予以赔偿。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操作人员在操作保险标的过程中由
于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
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
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
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作业对象的损坏;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五)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
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六)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本附加险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赔偿限额、免赔额
第九条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损害每人赔偿限额。各项赔
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本附加险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的受害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以下统称为“索赔人”)的损害赔
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索赔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
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
定,不属于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
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
助。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
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
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与索赔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如果一名或多名索赔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本附加险保险责任
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附加险将其视为一次附加险保险事故。
第十五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
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
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六条 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
人人身损害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人身损害每人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本附加险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在第十六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
时不扣减免赔额,但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的10%。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和非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
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保险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不
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第十八条 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索赔人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分索赔人的赔偿金额,保险
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索赔人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
赔偿金。
第十九条 发生本附加险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保险
人将按照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
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附加险未满期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附加险未满期保险费=本附加险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
额)/累计赔偿限额
其中,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的本附加险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保险事故但还未支
付的本附加险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法律费用。
释义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三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工程机械设备服务的一方以外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人身损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由被保险人向其支付报酬的个人。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
附加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雇主责任
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雇员根据被保险人的指派,在操作、检测、维
修、保养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
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
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雇员不具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二)被保险人雇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药品。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雇员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津
贴、补助金、抚恤金等;
(二)超出被保险人雇员所在地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
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被保险人雇员的财产损失;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五)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
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六)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本附加险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赔偿限额、免赔额
第十条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损害每人赔偿限额。各项赔
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 本附加险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的雇员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以下统称为“索赔人”)的损害赔偿请求
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索赔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
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
属于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
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
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
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与索赔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如果一名或多名索赔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本附加险保险责任
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附加险将其视为一次附加险保险事故。
第十六条 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被保险人雇员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对其雇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雇员赔偿保险金。被保
险人怠于请求的,被保险人雇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未向该雇员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七条 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
人人身损害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人身损害每人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八条 保险人对本附加险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在第十七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
时不扣减免赔额,但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的10%。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和非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
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保险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不
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第十九条 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索赔人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分索赔人的赔偿金额,保险
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索赔人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
赔偿金。
第二十条 发生本附加险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保险
人将按照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
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
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附加险未满期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附加险未满期保险费=本附加险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
额)/累计赔偿限额其中,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的本附加险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
保险事故但还未支付的本附加险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法律费用。
释义
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人身损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由被保险人向其支付报酬的个人。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
一、险种概述
该险种属于综合责任保险条款,分主险和附加险,附加险包括附加碰撞、倾覆保险,附加自燃损失保险,附加
工程机械设备盗抢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附加雇主责任保险五个附加条款。
二、业务导向
(一)承保标的控制
1、承保标的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
2、以承保新的工程机械设备为主要对象,谨慎承保二手设备。
3、承保业务以贷款银行、生产企业、经销商等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避免承保个人所有的单台设备。
4、谨慎承保过往事故频发的工程机械设备。
5、原则上不予承保碰撞倾覆责任。
注:对于附加碰撞倾覆险
一、 不扩展碰撞倾覆险(三年已内,特约按照以往保单条件)
险种 |
主险 |
附加第三者 |
附加盗抢 |
费率 |
1、0.005(含)以上;2、0.0025(含)以上0.005以下 |
0.007(每次10万,累计最高100万) |
1、0025(含)以上;2、0.002以上0.0025以下 |
免赔 |
8000/10% |
2000/10% |
1万/20% |
二、 扩展碰撞、倾覆险(挖机、旋挖钻机、倾覆责任仅限于非山区作业且单洽谈,三年以内,特约按照以
往保单条件)
险种 |
主险 |
附加碰撞、倾覆 |
附加第三者 |
附加盗抢 |
费率 |
0.0038 |
0.004 |
0.007(每次10万,累计最高100万) |
0025 |
免赔 |
8000/10% |
1万/50% |
2000/10% |
1万/20% |
(二)承保区域的控制
1、在保单中应列明保险区域范围,需注明工地、县市、地区、省级范围,谨慎承保作业区域在全国范围的工程
机械设备。
2、谨慎承保作业区域在山区范围的工程机械设备。
3、不承保盾构机等用于地下作业的工程机械设备。
三、保险金额的确定
( 1 )物质损失保险
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应以保险价值为基础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其中附加碰撞、倾覆保险,附加盗窃保险和
附加自燃损失保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主险的保险金额为准。
一般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 RMB300 万。
( 2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每次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限额。
一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第三者人身伤害 RMB10 万元,第三者财产损失 RMB10 万元;年累计赔偿限额
不超过:第三者人身伤害 RMB20 万元,第三者财产损失 RMB30 万元。
( 3 )附加雇主责任保险
附加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损害赔偿限额三
项。
一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 RMB50 万元;每人每次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 RMB10 万元。
四、保险条件
基本年费率表
主险 |
附加碰撞、 倾覆保险 |
附加自燃 损失保险 |
附加盗抢保险 |
附加第三者 责任保险 |
附加雇主责任保险 |
3.5‰ |
9.0‰ |
2.0‰ |
2.5‰ |
7.0‰ |
2.5‰ |
一般要求主险免赔不低于1万/20%,第三者责任免赔不低于2000/10%,盗窃险免赔不低于1万/20%。
五、特别约定
1、本保险单只承保保险标的在工程的规划施工红线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损失;
2、保险设备在同一保险年度内发生多次赔款,其免赔率在原来约定的基础上,从第二次开始每次增加
5%,累计加扣免赔率不超过50%;
3、本保单承保标的为未上机动车辆牌照的机械设备,已上机动车辆牌照的标的不属于本保单承保范围。
六、投保所需提供的资料
投保时需提供完整正确的车架号、发动机号;对于部分没有车架号、发动机号的工程机械设备,必须在特约中
表明整机编号或相关唯一编号,以确保保险标的的唯一性。
例:履带起重机,产品编号:********,产品型号:**牌******,发动机号:******,生产日期:****年**月**日。
注:1、公司财产的需要: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产品的合格证及设
备的发票全部一起的复印件
2、个人财产需要:财产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产品的合格证及设备发票复印件。
八、下列机械设备现太平洋保险公司可以按工程机械设备综合险保的有:
类别 |
名称 |
混凝土机械 |
干粉砂浆生产设备,布料杆,喷湿机,托泵,混凝土搅拌站。 |
起重机械 |
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 |
土方机械 |
华移装载车,铲运车,推土机,挖掘装载机,挖掘机,自卸卡车,平地机 |
桩工机械 |
反循环钻机,长螺旋钻孔机,连续墙抓斗,潜孔钻机,旋喷钻机,水平定向钻,液压静力压桩机,旋挖钻机 |
筑养路机械
|
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架桥机,沥青路面就地热再生,沥青搅拌站,稳定土拌合机,摊铺机,稳定土厂拌设备,铣刨机。
|
其他一些是否可以按工程机械投保要与保险公司协商
如:矿用掘进机等
一些有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的机械,太平洋保险公司现在是按营业货车或特种车二投保
例:混凝土搅拌车,泵车,车载泵属于特种车二, 像随车起重机又属营业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