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和受力钢筋抗拉强度标
准值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当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
时,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当结构可靠性鉴定认为应重新进行现场检测时,应采
用检测结果推定的标准值:
当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检测受实际条件限制而无
法取芯时,可采用回弹法检测,但其强度换算值应按
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进行龄期修正,且仅可用于结构
的加固设计。
s加固材料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
其性能的标准值应按现行***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
定技术规范》G***728确定;其性能的设计值应按本规范第4
章各相关节的规定采用。
6验算结构、构件承载力时,应考虑原结构在加固时的实
际受力状况,包括加固部分应变滞后的影响,以及加固部分与原
结构共同工作程度。
7加固后改变传力路线或使结构质量增大时,应对相关结
构、构件及建筑物地基基础进行必要的验算。
3.2.3抗震设防区结构、构件的加固,除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外,
尚应复核其抗震能力;不应存在因局部加强或刚度突变而形成的
新薄弱部位。
3.2.4为防止结构加固部分意外失效而导致的坍塌,在使用胶
粘剂或其他聚合物的加固方法时,其加固设计除应按本规范的规
定进行外,尚应对原结构进行验算。验算时,应要求原结构、构
件能承担n倍恒载标准值的作用。当可变荷载(不含***作用)
标准值与***荷载标准值之比值不大于1时,取n=1.2;当该
比值等于或大于2时,取n=1.5;其间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3.2.5本规范的各种加固方法可用于结构的抗震加固,但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