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调岗,公司这样处理,佛山买房社保挂靠,代缴佛山社保
2006年9月6日,吕蒙入职东吴公司,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吕蒙在生产部门从事管理工作,东吴公司根据就业规则可以随时变更该工作岗位和工作种类,吕蒙无正当理由必须服从该变更;在合同期内吕蒙必须熟知并且严格遵守就业规则、劳动纪律及东吴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离职前,吕蒙担任生产部采购管理工作,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9229.75元/月。
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东吴公司接受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车间内危险化学品超量存放、未按规定制作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台账等安全隐患问题。
鉴于吕蒙存在上述工作失职以及品质管理岗位空缺等问题,2016年3月23日,东吴公司以《任命书》的方式通知吕蒙:自2016年3月28日起调离原岗,担任品管部品质管理员一职。
对此,吕蒙表示其身体不好,不同意调离岗位。
2016年3月28日,东吴公司向吕蒙发出《通告书》一份,要求:2日内提供的确诊证明,并表示如确诊,调至品管部后不安排制作油墨相关的事宜。
后吕蒙向东吴公司出示了2007年哮喘确诊的材料,但未至新岗位报到。
3月31日,东吴公司向吕蒙发出《警告书》一份,告知吕蒙:其以前几年看病的病历为由拒绝至新岗位报到不成立,并强调公司考虑到吕蒙的情况调至品管部后不安排制作油墨相关事宜,并要求吕蒙4月4日前必须到新岗位工作,否则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开除。
吕蒙接到上述警告书后,未至新岗位报到。
4月6日,东吴公司再次向吕蒙发出《警告书》一份,告知吕蒙:其在3月31日接到警告书后,依然拒绝工作交接,至今未到新岗位,公司经研究,决定再给一次机会,并要求吕蒙4月7日前完成工作交接手续至新岗位工作,否则以违反劳动纪律予以开除。
吕蒙接到上述警告书后,仍未至新岗位报到。
4月8日,东吴公司向吕蒙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吕蒙的上述行为使公司耽误了正常的人事调整和工作秩序,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决定自4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5月23日,东吴公司将上述解除通知向公司所在地工会报备。
吕蒙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4660元。
2016年7月2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吕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4595元。
东吴公司不服,故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吕蒙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45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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