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设立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3、***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受理条件:
1、有负责对该机构年度制作计划和制作内容进行审核的上级主管单位;
2、有五名以上具有广播影视***中级职称或相当业务经历的固定创作人员;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制作、***影视节目的机房、设备;
4、注册资金不少于三百万元。
(三)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材料明细:
1、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申请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三百万元;
2、申请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文件;
3、申请单位拟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命书和***及复印件;
4、五名以上具有广播影视***中级职称的***书复印件或相当业务经历的固定创作人员的***书复印件;
5、经营业务场所产权证书复印件和租凭协议书复印件。
(四)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1、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2、审核;
3、现场踏勘;
4、审核合格的,报省广电局审批;
5、省广电局批准后,发给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
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承办对象:
从事电视剧、电视综艺及电视专题节目和动画故事节目的制作、***、发行等活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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