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的***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以上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广播***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
经批准取得《广播***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已经取得《广播***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广播***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仍须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备案;若设立非***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则无须另行申领《广播***制作经营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制作经营广播***无需另行申领《广播***制作经营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ICP/SP许可证
呼叫中心许可证 IDC/ISP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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