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欧盟CE标志和π标记
是否允许在压力设备上粘贴PED的欧盟CE标志和TPED的π标记?
斯洛伐克TI:是。这种双重标记证明压力设备项目符合两种指令,并且可以在两种情况下使用而无需进一步评估。
仅带有π标记的类似物品也可用于压力ADR / RID范围之外的目的,但需要考虑可能的******,如果包含在PED组件中,则需要考虑PED。
因此,如果制造商打算在两种情况下使用产品并进行相应的设计和制造,使其符合两个适用的指令,则应在每个指令所预见的范围内标记两个标记(例如,SEP设备没有欧盟CE标志) (第4条第3款),某些附件没有π标记。
如果产品的制造商仅预见它将用于其中一个指令的范围内,则只适用一个指令并且应贴上一个标记(尽可能适用)(另见PED指南A-33)。
另见PED指南A-14和A-33。
理由:原则上PED的第1条第2款(s)项不包括ADR / RID所涵盖的设备,但制造商并不总是能够知道他制造的特定设备是否会在其使用过程中进入范围。 这些国际运输协议。 对于附件来说尤其如此,这些附件可以用于两种目的而无需技术改变。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用户使用产品后才能知道这两个指令中的哪一个不适用于该产品。 在此之前,两个指令均应视为适用。 这种双重标记不会违反PED第19条的规定,因为直到产品投放市场为止,它并未被排除在PED的范围之外。 在以后的时间点,产品事实上用于运输***货物的情况下,它带有欧盟CE标志的事实是微不足道的。
Vincent Cao 曹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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