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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生产的动物蛋白质制品必须遵守美国饲料管理员协会(AAFCO)所制订的统一标准和成份规定。肉骨粉由AAFCO(1996)定义为从哺乳动物***包括骨头中提取的产品,其他不含任何添加的血液、毛发、蹄、角、皮的剪屑、粪便、胃和瘤胃肉容物,除非在加工过程中,可能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含有某些数量的情况。它应当***低含 4.0%的磷(P),钙(Ca)的含量不超过实际磷(P)含量的2.2倍。其中胃蛋白酶难以消化的残渣不超过12%,胃蛋白酶难以消化的产品中的粗蛋白不超过9%。
肉骨粉在猪的配合饲料中可部分取代鱼粉,多喂则适口性下降,对生长也有不利影响,故用量一般以5%以下为宜。多用于育肥猪和种猪饲料中,仔猪应避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