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依照新饲料、新***的评审程序***评审:
(一)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的;
(二)***扩大适用范围的;
(三)***含量规格低于***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项目部经理:Merlin 马艳辉
华东区域:
手机: 13585968106
*** : 1803535826
东北区域:
手机: 15142363686 座机: 0411-82209283
*** : 939654091
(四)***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已核发新饲料、新***证书的产品,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的;
(六)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饲料、***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
饲料、***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十五条 申请续展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进口饲料、***续展登记申请表;
(二)进口登记证复印件;
(三)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明;
(四)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
(五)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
(六)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