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
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
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 20
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科技、经济
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 中介机构职责
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
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
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3. 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
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年
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