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变更程序
股东转让其出资的,应当自董事会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经原外资审批***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注1: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
2、公司董事会决议注3——参考式样1;
3、合同、章程修改对照表注4——参考式样2;
4、原外资审批***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
5、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转让协议注5——参考式样3;
6、受让方的开业证明材料;
(1)中方***者系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当地工商登记***确认章)。
(2)中方***者系自然人的提供***复印件。
(3)外方***者系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4)外方***者系自然人的提供***复印件或***复印件。
7、受让方的资信证明材料;
(1)受让方系中方企业的提供《中方现金出资表注2》或《中方实物出资表注2》。
(2)受让方系中方自然人的提供******或《中方实物出资表注2》。
(3)受让方系外方企业或自然人的提供外国(地区)***存款凭证或***出具的文字资信证明注6。
8、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者系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的,提交***单位注7审查同意的意见;
9、***转让的同时涉及到董事会成员变更,提交:
(1)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注2》。
(2)经委派方签字盖章的新任董事委派书及***复印件或***复印件。
10、加盖原工商登记***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
1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2、其他有关的文件、***。
注1:材料填***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书写。
表式及文件、***上要求本人签字的,必须由本人亲笔签署,不能以***替代。
表式及文件、***等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申请人提交时需出示相应的原件供工商登记***进行核对;属单位原件,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示进行核对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